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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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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论文范文关键词: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
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36296  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

【摘要】:
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自2014年开始P2P网贷平台以井喷式的速度增长,由此所带来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由于对P2P网贷的监管存在盲区,使得近两年来P2P行业鱼龙混杂,P2P平台停业和跑路的事件频发,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P2P网贷监管的关注。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文章基于我国P2P网贷的发展现状以及目前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分别从P2P网贷自身的角度和国家的角度对P2P网贷的监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P2P网贷、现状、监管
【正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出现,加速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模式的融合,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也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及发展促进了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再升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互联网虚拟平台,由投资人根据该平台上发布的筹资人的需求有选择的发放贷款,所进行个人对个人的小额信贷业务,是排除了中间商的一种民间借贷模式。P2P的出现有效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最大限度的调动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提升了闲散资金的利用。P2P网贷具有进入门槛低、操作简单、无抵押和高收益率等特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P2P网贷因其快速、便捷、在线、投资回报率高等特点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
P2P即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P2P网络借贷是一种小额借贷方法,指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通过网络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们或微小企业的一种借贷模式。Peer是个人的意思,P2P网络借贷就可以理解为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借贷。
二、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
截至2015年4月,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有3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主要商业模式如下:
(一)“纯平台”模式
以拍拍贷为代表。以P2P平台作为纯粹的中介方,借款人通过该平台发布相关的借款信息,投资者根据平台选择相关的借款人。平台既不参与到借贷资金交易中,也不会对借款人逾期本息给予垫付,主要是通过信用审核系统来进行风险控制。
(二)债权转让模式
以宜信为代表。借款人首先向P2P平台发出借款申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身份验证和人工审核,由指定的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P2P平台将该债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采取将投资者的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三)担保模式
以陆金所为代表。该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本金保障,平台既不负责坏账的处理,也不承担资金风险,只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平台自行担保,如果出现逾期情况,投资者可将该债权相应的本金和利息转让给平台,主要采用线下人工核查进行风险控制。
三、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一)借贷双方的广泛性
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跨越了时间、地域和关系网络,P2P借贷针对非特定主体,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的互联,参与者极其分散和广泛,借贷双方呈现的是散点网格状的多对多形式。目前的借贷者主要是私营业主、自主创业者、学生、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短期小额周转需求占据很大的部分。
(二)信用选择性
在P2P模式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得到优先满足,还可能得到更优惠的贷款利率。P2P平台的利率是市场化的,利率由风险定价机制决定,最终使其借款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降低借款人的投资风险。
(三)风险分散性
P2P的借贷关系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的模式,投资者可将资金拆分后重新分配给多个借款人对象,提供小额度的贷款,风险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分散,使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一定提高。
(四)交易方式的高效性和灵活性
P2P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息、还款及担保抵押方式。此外,在信用合格的情况下,手续简单直接,往往淡化繁琐的层层审批模式,能高效满足资金需求者的需要。借款人仅仅凭借良好的信用,即使缺乏担保抵押,也能够获得贷款;投资者即便拥有的资金量较小,对期限有严格要求,同样能够找到匹配的借款人。此外,P2P网贷业务往往淡化繁琐的层层审批模式,手续简单直接,高效率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四、我国P2P网贷的发展现状
P2P网贷是我国目前广大投资者及中小企业都非常青睐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我国P2P网贷正处于成长阶段,截止2016年3月我国累计已有的P2P平台的数量达到了3984家,目前仍然存在持续增长的趋势。自2014年开始,P2P网贷平台达到了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其投资回报率也达到银行投资理财回报率的2-3倍,保持在8%-15%之间。然而,高报酬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同时由于内在模式的局限性,P2P网贷可谓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高发地带。如2014年6月仅开业半天就跑路的恒金贷;2015年12月e租宝因非法吸收存款而被深圳警察经侦介入以及2016年4月因到期无法兑付而停业的中晋资产等。这些事件不仅对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破坏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对P2P网贷的研究,本文对2013年—2015年的P2P问题平台进行了汇总分析。
2013年的时候P2P互联网金融的成交量是1058亿元,2014年是2528亿元,2015年是9823亿元,P2P增长的速度十分迅猛。与此同时,P2P所带来的风险也在剧增。2013年有问题的平台数共76家,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的提现困难的平台共有66家,跑路的只有5家;2014年,问题平台数增加到了275家,跑路的平台有127家;到了2015年,问题平台数共有896家,其中跑路的平台更是达到了495家,如此惊人的数据表明对P2P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五、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角度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工作性质是服务,有专门的审核团队针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其内容包括身份信息的验证(身份证),借款用途的考查,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析等,但是这些内容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调查和了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对象是微小企业和个人,如果这些借款人因经营不善而企业倒闭,或者借款人伪造借款用途如购买奢侈品等原因造成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人角度分析
平台跑路会直接导致投资人资金损失,根据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10983.49亿元,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1078家,足以看出P2P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就在这1078家平台中,跑路的约为42.55%,停业的约29.79%,涉及投资人数约14.2万人,涉及贷款余额79.1亿元。其中最著名的跑路事件是发生在2015年7月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事件,受害人22万多人,多地公安机关配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立案侦查,2016年2月,已对董事长单九良等16名犯罪嫌疑人批捕。随后发生了“e租宝”事件,“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500余亿元,涉及消费者90万多名。由此可以看出,平台出现问题时,损失最大的就是投资者。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角度分析
不合规的借贷事件会影响平台的信用和形象,2016年6月,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发生“裸持”即女大学生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进行借款。江苏女大学生借款500元,借款周利息30%,即到期还款650元。到期无力偿还,她又向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借款以偿还前欠款项,周而复始,先后4个月内借款12万元,高额利息越滚越大,本金利息高达25万元。逾期后该女大学生遭到平台的催收,同时投资人也开始以“裸照”威胁。法律规定“裸持”是无效的,裸照属于名誉权不是物权,不能作为抵押物。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没有超过24%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如果年利率大于36%的,超过部分认定无效,介于24%~36%的,已付利息的不退还,没有支付的不用支付。“裸持”事件中周利率为30%,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宝”平台多次表态该事件属于借贷双方个人意愿达成的协议,与平台无关,但事实上,平台不仅有催收义务,更有监管义务,“借贷宝”在此事件中不仅信用受损,还有可能影响到以后的经营。
(四)法律角度分析
易造成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交流的平台,平台的服务不同于实体银行,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平台难以准确掌握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及需求者的借款用途,这就给洗钱不法分子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双重身份自借自贷,使黑钱合法化。
(五)信用风险方面分析
P2P网络借贷中各方的信息存在高度的不对称性,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和信用认定,难度和风险都非常大。由于借贷手续都在互联网上进行,借款人只需在网上填写信息再由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审核便可获得资金,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可能填写一些虚假信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存在平台失职风险。同时,虽然网贷平台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审核,但是借款的实际用途却很难被准确追踪,借款的违约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另外还会带来一些违规拆标和交易方挤兑等流动性风险。
(六)技术风险方面分析
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和黑客攻击。由于缺乏监管,系统安全性风险也存在,病毒以及黑客高手对网站的攻击,很容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以及平台的非正常运营。另外,网贷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无抵押担保和纯信用性的贷款业务占到了较大比重,其相对风险是较高的,必须依靠合适的信贷技术,诸如交叉校检和社会化指标体系,来弥补财务数据和担保抵押的缺失。
(七)平台欺诈风险分析
由于P2P网贷平台未界定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未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范围,所以一般很难进入银行的征信系统而导致整个征信体系不健全,造成P2P网贷企业经常出现恶意圈钱、信用违约、虚构注册地址、跑路不断等现象。同时,P2P平台为了提高交易量,推出了所谓的净值标和秒标。秒标通常是指满标后自动进行还款的借款方式,因回报率较高、期限较短而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是,这往往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方面,秒标容易造成平台虚假繁荣,虚增的交易量和虚降的坏账风险会让投资者产生错觉;另一方面,秒标发标人(即P2P平台)在不冻结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吸纳大量资金,也存在金融诈骗风险。同时,由于借贷资金存在时间差,产生了巨额的沉淀资金,而中间资金账户又缺乏严格的控制,平台经营者便可以掌控和调配平台内的资金,因此这些资金极易被平台的一些道德素质不佳或缺乏自控意识的工作人员挪用,存在一定的人员道德风险。
六、我国P2P网贷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我国P2P网贷发展的现状可知,目前我国P2P网贷的发展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首先,由于P2P平台缺乏对个人信用收集的技术以及目前我国央行征信体系中的信息不与P2P平台共享,使得P2P平台无法很好的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作出评价,再加上P2P网贷无抵押的特征,这一切都增加了贷款的信用风险。其次,目前我国缺失对于P2P网贷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无法有效的规范和引导P2P平台的健康发展,使得很多“伪P2P平台”钻了法律的空子,加大了互联网虚拟平台上非法融资和洗黑钱的风险。再次,绝大多数P2P平台对信息的不充分披露使得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的监管平台中资金的流向,从而增加了P2P平台跑路的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是分业监管,央行和银监会主要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保监会主要监管我国的保险市场,证监会主要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由此可以看出,P2P网贷不属于一行三会的监管范围,因此,P2P网贷的监管盲区导致了其风险的增加。并且,关于P2P网贷的法律监管,只有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2015年央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更具体的规范和约束。因此,立法的缺失也进一步导致了P2P网贷风险的增加。
七、发达国家对P2P的监管措施
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其监管体系及监管措施都比较完善,因此,我国可以通过对发达国家监管措施的学习来建立属于我国自身的P2P网贷监管体系。由于我国的P2P网贷平台以收取中介费为主,所以既不属于证监会监管的范畴也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范畴,因此P2P网贷监管主体的空白是我国当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我国也可以对P2P施行注册制管理,并同时鼓励P2P行业自律组织的成立,从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2005年全国第一家P2P平台在英国成立,2011年成立了P2P金融协会,并于2012年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英国在P2P监管上的基本原则是适度谨慎,在监管的方式上采用由英格兰银行统一监管,即英格兰银行是最主要的监管主体。美国在P2P的监管上高度重视立法的作用,以法律法规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并以此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监管的方式上,目前美国的监管方式与英国的监管方式类似,也是由美国的央行即美联储来实行统一的监管。日本与美国一样,高度重视立法的作用,对每一种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都会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引及规范,并同时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从而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八、对P2P网贷的监管建议
(一)P2P平台自身应坚守的原则
1.建设真正的P2P平台
2015年P2P跑路的平台高达495家,说明很多拥有资金池的机构披着P2P的外衣在进行招摇撞骗,非法融资,虚假的P2P在筹集到大量的资金时就会跑路。真正的P2P平台应该是一个单纯的信息服务中介,负责将借款人或需要融资的企业的资金需求信息以及融资主体的信用评估结果在平台上公布,由投资者自行抉择对哪一具体项目投资。所以P2P平台本身应拒绝资金池,一旦P2P平台拥有自己的资金池或者说能够接触到资金池则就会有跑路的风险发生。
真正的P2P平台一定要将资金交给银行或第三方托管,这是P2P平台应坚守的原则,要做到真正的P2P平台跑不掉,跑掉的不是真正的P2P平台。
2.P2P平台要有足额的担保
本身P2P网贷就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平台,是一种虚拟性的平台,再加上P2P网贷属于信用贷款,而目前P2P平台的网络征信系统还没有得到完善,一旦风险发生,受到伤害的一定是投资者。因此借款者在P2P平台上借款应该要提供相应的质押品,风险发生时质押品能够对投资者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降低投资者所受到的利益伤害。借款者提供相应的质押品能够有效的降低贷款风险,加强了对借款者的约束力,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由于会在P2P平台上进行借款的个人和筹资的中小企业本身就不具备能向银行贷款的条件,因此可以考虑根据P2P平台上借款者的信用等级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质押品。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个人和企业可以要求其抵押率30%—40%之间,信用等级较低的个人和企业可以要求其抵押率40%—50%之间。
3.充分披露信息
一方面,P2P平台在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可靠的前提下,不仅要积极主动的披露平台的基本情况,如法人、注册资本等情况,还要定期及时的披露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自身的运营情况,尤其是对会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披露,如坏账率、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的披露。另一方面,对于每一笔投资者投入P2P平台的资金流向予以充分披露。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投资者明确自己投入的资金具体流向了哪一个项目,投资项目充分披露,项目的进展程度和业务流程要高度透明。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使投资者明确投资风险,从而更好的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双方的利益。
(二)国家对P2P的监管
1.加快立法进程
在信息的监管上,由于很少有P2P平台主动披露信息,而信息真实充分的披露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其中财务信息的披露是信息披露的核心,所以我国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强制要求P2P平台披露其财务信息,以及投资风险警示性信息的披露。同时,站在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很多企业不愿意P2P平台披露其借款信息,害怕中小投资者误以为其经营不善而对其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法律在要求P2P平台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其披露的程度。当前,我国的立法进程明显落后于P2P网贷的发展进程,法律上的空白使得虚假P2P平台借助法律漏洞来谋取暴利。良好的监管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对此可以向发达国家学习,结合当前我国P2P网贷的发展需要,尽快出台专门针对P2P网贷的法律法规。
2.明确P2P的监管主体
P2P的监管盲区极大程度的影响了我国P2P网贷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尽快明确P2P的监管主体。首先,可以尝试对P2P施行注册制管理,要求P2P网贷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由证监会对其披露的信息以及风险的防范进行监管。其次,由于P2P平台所涉及的资金由银行或第三方进行托管,所以可以由银监会对其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当证监会与银监会同时对P2P进行监管时,要注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一方面,证监会与银监会协同监管时,要注重完善这两个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向英国和美国学习,由中央人民银行对证监会和银监会实行统一监管。
3.加强对P2P的事前监管
对P2P平台的成立要进行严格的筛选,监管部门要对每一个准备成立P2P平台的公司进行严格的把关。比如说对P2P平台的注册资本金提出相应的要求,业务资金的借贷规模要严格的审核,P2P平台的有关资料进行备案等,即要加强对P2P平台的事前监管,努力做到每一个在金融市场上新增的P2P平台都是真正的P2P平台。加强事前监管不仅可以有效减少“虚假P2P平台”的数量,而且能够降低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成本。不过同时也要注意对监管部门的监管,以防止寻租现象的发生。
4.成立P2P行业协会
我国应该积极推动P2P行业协会的成立,从而加强P2P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是一种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组织,组织中的成员自发的交流和信息共享,组织中的章程能够有效的规范各个成员的行为。因此,P2P行业协会的成立有助于规范P2P平台的操作,增强P2P平台的自律性。首先,P2P行业协会应该制定一份自律公约,将充分的信息披露写入公约中,通过公约的力量来强化各个P2P平台主动披露相关财务信息的意识。其次,可以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经营的P2P平台予以表彰,对于违法经营的P2P平台予以严惩。
5.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监管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将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回来的P2P问题平台的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存储在大数据的分析平台中,通过文本挖掘技术、文本分布式排重技术和自动分词技术对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处理,并且通过云计算、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等方法对问题平台的特点进行归纳和分析,总结出相关的规律,据此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并不断地对风险预警模型进行优化,从而搭建出一个P2P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并通过此平台对P2P平台进行辅助的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能够有效的预测P2P平台跑路的风险,对其进行实时监控,从而起到预警的作用。在大数据的监管下,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6.政府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出台,从法律角度明确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并明确规定:如果平台承诺担保,司法上会追究平台的担保责任。
7.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提供信息服务的,通过网络发布融资、借贷的信息,实现借贷双方的有效联通。因此,加强平台信息的披露,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借款人的恶意行为,还可以遏制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
8.加强客户资金第三方的存款制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选择适合资金管理的银行作第三方参与。银行长期从事存贷业务,有严谨的管理和审核制度,这样有利于投资者与借款人资金的安全划付。
9.加强P2P行业自身合规经营
目前,国内P2P平台准入门槛较低,经常出现“空手套白狼”的现象。同时P2P平台经营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缺乏将P2P平台在金融市场中做强做大的理念。所以应当加强经营者的学习,进一步深刻理解P2P平台的运作模式,使其合法合规地成为金融市场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0.建立严格的催收制度
投资者在平台上放贷,其目的是为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基于平台有义务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合作信息平台,形成联合催收机制,搭建法律维权合作框架。
11.加强投资者对P2P网络借贷的认识,理性投资
投资者不应盲目跟风,而要理性投资,在不理解的金融知识面前,可通过网络书籍等方面进一步了解,以免造成损失。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多元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朝阳产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帮助许多微小企业或个人暂时渡过难关,缓解资金压力,但对于借款人来说,高额的利息是个不小的考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金融市场上的数量与日俱增,在这种现状下,政府也在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使P2P行业逐步走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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