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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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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论文范文关键词:《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9427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一)、引言
从中国内在的文化传统来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二)、本论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1、征税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1)、 个人所得税法制随意性强,缺乏理性
(2)、 纳税人权利的缺失
(3)、 强制性过于明显,忽视纳税人的主体性
2、纳税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1) 对权利缺失的默然
(2) 在税收上具有“逆子”心理,对个税怀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3 针对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个税提出的建议
(1) 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执法力度
(2) 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
(3) 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如税款使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更实质的投票权
(4) 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减少代扣代缴范围
(5) 增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6) 培养自觉纳税意识
(三)、结论

内 容 摘 要
引言
作为一种文化传统的礼治秩序,它并不那么简单地就是封建制度的问题,实际上它比封建制度更内在、更深层,正因如此,新制度建立之后,礼治秩序并未随之消失,它还以各种方式渗透入新制度之中,象暗影一样追逐,附着于本物身上。
制度是文化的外显。因此,税收制度也是几千年中国文化的体现。虽然个人所得税是新中国建立后引进的西方物事,但处于浓郁的中国文化氛围里难免有被同化的可能。然而人们却已有所“进化”,民主与自由思想深入人心,“仁、义、礼、信、忠、孝、节”再不能像以前那样“为所欲为”。不过,细细体会,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却能尝出浓郁的旧中国味道。因此,从中国内在的文化传统来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比之于就事论事显得更具穿透性。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980年我国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制不断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大幅度增加。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分析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过去的22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的8年间,个人所得税平均年增幅高达48%,年增收额118亿元,是同一时期增长最快的税种;1980年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2001年收入995.99亿元,2007年收入增至3185亿元,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之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机关的第二大税种。
在看到可喜的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承认,个税的流失也很严重。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分析指出,依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占到全部税收的1.5%计算,目前的流失税款大致在1000亿元左右。当前我国城市每人平均年税费约为37元,农村每人约为90元,我国最高收入户的税赋差不多属于世界最低,比如2007年中国存款总量达到172534亿元,其中不足20%的高收入阶层控制着这笔财富的八成左右,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很显然,担负着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尤其是“为富不税”有失社会公平。
在税款流失的巨额数字下掩盖着诸多的问题:
1.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缺陷。一是分类所得税制的设计不合理。在收入总额一定时,造成收入种类越少应纳税额越多,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另外分类税制也加重了纳税人计算税款的难度,妨碍了纳税人自行申报,也就增加了偷税的可能性;二是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采用了定率与定额扣除两种方法,规定过于简单与呆板,未考虑到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 此外,我国税制中也未曾考虑通货膨胀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三是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收工作复杂。
2. 公民对个税认识不够,纳税意识淡薄,“能避则避”,“能少交则少交”,从而使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滞留在文字阶段,尚未形成一种公民自觉的行为规范。其对自己的权利缺失也表现得不惊不讶,没有形成促使政府和税务机关做公仆、为民服务的强烈的冲击力量。
3. 对偷税行为惩治不严,征管工作滞后,征管人上次保存者:罗员素质低。使得税收征管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执法力度不够,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普遍,致使法律威慑力不强,难以起到惩戒作用。税务人员服务意识差,素质不高,税收腐败现象严重,重人情、讲面子、拉关系导致法律乏力,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困惑并不仅于此,而是有深刻认识上、观念上、社会背景上原因,如果不从这些方面来改变与加以完善,只是采取强制性方式,那么其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施行二十多年来取得了相当的成绩,而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人们纳税意识薄弱,税收环境不完善,税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没有得到明显的发挥,使得国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所占比重势必加大,其与国民的关系也将越来越紧密。因此,个税改革众所瞩目。
个人所得税作为“拿来”的物事,其本身有着二百多年的发展历史,达到一定程度的完善。而一到我国,却呈现“南橘北枳”的尴尬。根据我国国情适当改革税制本身,使其最大程度地符合国情,当然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比较容易取得极大的效果。但这很可能发展成“掩耳盗铃”的丑剧。
 文化有着极大的魔力,它将人类大部分的行动都揽括在自己的范围里。在新的文化未建立前,旧的文化将一直影响这个文化领域里的人类的思想和行动。社会主义虽然在我国扎根,但这里的文化土壤却还因袭着几千年来的成分,它在新中国还发挥着不可想象的作用。因此,先从内里分析我国的传统文化,再结合分析来改革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医病医本”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征税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1)个人所得税法制随意性强,缺乏理性
 首先,法制不完善。
法制不完善,这是我国社会的一个普遍的观点。不独刑法、民法、商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法制也逐渐暴露出法制不完善的问题来。这主要体现在:分类税制使得在收入总额一定时,收入种类越少应纳税额越多,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同时也加重了纳税人计算税款的难度,妨碍了纳税人自行申报,也就增加了偷税的可能性,导致实施结果与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劫富济贫”的调节国民收入水平的主要目标相冲突,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与公民个人紧密结合,从而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减免税项目过多,减免税政策不规范、不完善,实际执行中漏洞大,难以控管等。
我国引进实施个人所得税不过二十多年,却出现如此多的问题,这不应该单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有着较之制度本身更为深层的文化缺陷—理性缺失。这文化的缺陷又将处于其中的人的思维囿拘在情感的随意之下,就连法制这一极为理性的物事也很是“感性”了。
长期以来,我国都处在皇权统治之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整个“天下”都是一个人的。自然,所有的理论都是围绕着此人而激荡着。而制度是理论的衍生物,制度的制定都是为着要说明某个理论的正确性,维护它存在的权威。因此,中国的皇权中心论不但没有因了“暴民”的“愚昧”而有所削减,相反却得到难以想象的巩固。这很象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你越是挣扎,它却更是紧得厉害,直到你完全的浑身无力。这样,至少在你想出更好的办法之前它是可以高枕无忧的了。
 由于国家实际上是一个人的,那么,社会的法律制度毫无疑问地要充分地体现出这一个人拥有着国家的特征。于是,法律是这个人对别的同是人类的人们的限制和对自己权力的维护。后来渐渐成为法律的税收自然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工具,是“皇”衣食住行享受的供给,是筑殿宇治锦江把玩天下的来源。一个人对于自己拥有了的东西要怎么处置是很自由的,高兴的时候他会轻轻地抚摩,甚至舍不得碰它一下,生怕伤害到它的灵性,损了她的颜色,因此,竟只是痴心地望着她。但一旦心情不好,情绪怨怒,说不定便会手起刀落,将它击得粉碎也毫不顾惜。可以说,以前的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很具随意性的。因为他伴随着的是一个具有主观性的人的统治,而人是或多或少地带有“兽性”的。
虽然新的社会制度在中国落根,而且新中国又是在推翻原先旧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很多方面已与传统不一样,甚至大相径庭。但是,既然是传统,则就说明这已经是“千年妖精”了,他影响了几千年的中国人,中国的疆土也都打上了深深的封建文化的烙印。“积习难改”,上千年的文化积蕴,而且又是经过人为的刻意的雕琢,要想瞬息抛却实在太难。况且中国还有着不少的“国粹派”分子,极力地倡导文化复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大地上出现了西方的“洋物”,而且愈来愈多。然而,意识形态的迥异必然会生一种极度的戒心。因此选择不可避免,可是却太过仓促,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分析去斟酌。在国情的戒刀下,躺着的不只是糟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当初搬过来的时候则已被进行调改,很有了中国的“味道”。执政阶级满以为可以增强“依法治国”的说服力,可是脚一踏上中国这“神秘”的土地就觉头昏脑涨,很是不舒服。人们的生活的贫苦,经济的不发展严重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施行。改革开放后,个税制度也做了一些调整,于1986年开始对国内个人征收。但中国传统文化势力太强,个税在被逐渐地吞食。况且,中国的人们还清清楚楚地记得以前的儒家文化精髓,思想无形中被传统套住。
 作为中国文化氛围里的一个经济现象,个人所得税被极不情愿地扭曲了,深深地烙上了儒家文化的色彩,一贯很富感情的中国人们身上的随意性通过中国的执政阶级的法律制定在个人所得税上很好地表现了出来。
其次,执法不严格。
我国个人所得税不但法制不合理、不严谨,而且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而与这紧密相关地则就是税务人员及政府机关的税务法制意识。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许多税务工作人员本身对税法的了解不深,不能很好地完成自己的税务工作。税务腐败严重,税务人员甚至与纳税人勾结,帮助纳税人偷逃税并从中获取利益。情面税大量存在,在没有对于违反税法行为严惩的法制的情况下,征税人员也心怀仁慈,对违法的纳税人能不咎则不咎,能轻则轻。另外,政府对于税务的干涉更有使税法瘫痪的危险。
所谓前因后果,我国目前在个税上执法不严的状态毕竟还可以向历史要个说法。
说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严格的执法是不真实的。春秋时候的管仲子、秦国的商鞅、李斯就是最铁面的执法者。但是,中国的二千年的历史其实是一部奴隶史,从头至尾都在演说着一个主子的生命。但是很奇怪的是,人们明显的过着奴隶的生活,却不喜欢反抗。因了自己也还可以压迫比自己更弱小的族类,所以就不觉得那么难受。倘若只有被别人欺侮的份,则中国肯定不会是这么回事。虽然一样的是奴隶,但“官奴”们却要机巧得多,他们具有不忠诚的性格。相当长的时间,中国的官位是摆在市场上出售的,谁能够凑得够价钱,谁就可以堂堂正正地坐在明镜高悬的屋宇里,手握万民的生杀大权。“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秦汉以来的官僚制度官僚吃俸禄于国家,通过皇帝的授权进行统治,他也用得来的权利增值家产,谋取钱财,何况是花了自己的家财攫取的权力,就应该更加利变本地进行搜刮。在这种情况下,“唯利是图”成了最重要的目的,执法只是获利的手段。可想而知,本来不是很严谨的法律必被不严谨的官制侵蚀、吞噬。在利益的驱动下,谋官在位的权力分子望着最可以赚钱的路一直地走下去,当然也有被枭首的可能,但有钱在手,官道自通,况且都是些“官奴”,自然会生一些“同疾相怜”,也很可能因此“同舟共济”,“东窗事发”却是有惊无险。法律自己都可以制定,其随意性可想而知。而有钱的人家觑透了这层道理,犯了事的时候便径直捧着金银往“府”里奔,“钱过处无有是罪”。
其实中国在官制上一直都存在着尴尬,低薪制依然是陷入进退两难得到的困境的反映。俸禄来自民间税收,而政府官员被定义为人民的父母。俸禄给多了,“父母”就脱离人民,显得好像骑在“儿女们”的头上,有违于道德立国的宗旨,而百官也失去道德感召力。只有发给微薄的俸禄才显得他们真心为公,一心为民。但是,俸禄的低薄必然使其丧失优裕的生活,甚至比其他的纳税人都要“褴褛”。于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必要”的物质要求,必然会铤而走险,以执法之名,行腐败之实。法律的威严首先在执法者手里消丧。
中国还是个很讲人情的国度。由于中国社会是靠血缘关系联系的家族主义维系的,宗法伦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这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法律的公正。执法者在感情中迷失了方向,失却了自己的执法的身份,法律在这里便变得无能为力。
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了起来,但这并不是说一切都变得无比的美好。试看一例例的贪污腐败频频见诸于报端,而且事情的严重程度比之过去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这你就不能不承认中国的为官之道很好地继承了“传统精髓”。这样,你还觉得你是处于一个新的法治社会吗?!
而由于文化传统的影响,税务人员和相关权力阶级在执行税法时受主观因素的制约,出现执法腐败,贪污受贿的现象,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环境更加恶劣。
最后,违法不深究。 
虽然刑法中有关于偷漏税到一定数额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税收违规行为的追究却远远低于对诈骗、偷盗等犯罪行为的追究。现实中偷漏税行为非常普遍,而受到法律追究的案例却非常少。加之,在处理税务案件中诸如“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只处理纳税人不处理征税人(在涉及征纳双方的同一问题上,征纳双方在法律上不平等)等等现象,更使司法失去其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使得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偷点税被查到后顶多再补交。刘晓庆案发后,各地都出现了补交热的现象,实际上就是过去执法力度不够的一种折射。
撇开制度的缺陷及征管的物质条件的落后,从深深影响人类行为的文化角度探寻我国目前个税违法不深究的内因,则中国的儒家文化怎么也不能忽视。
构成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秩序是礼治秩序,仁、义、礼、忠、孝等道德范畴为维护这个秩序起着不同寻常的作用,它们是礼治秩序的灵魂和核心。人的一举一动都可以纳入道德的范畴。儒家这些简单粗浅而又无法确定其涵义的教条不但指导着国家的生活,而且也指导着个人的生活。儒家思想崇尚“性善论”,认为通过道德教化而培养民众的道德品质,就会使其自觉服从社会秩序。这使得后来的思想家们认为中国的人们是向善的。但是,现实毕竟与愿望相差太远,于是不得不制定法律以约束人们的越轨的行为。然而,那种完美的想法却始终存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道德教化始终被放在第一位,“失礼之禁,著在刑法”,只有在人们无法按照道德的规范行为时,法律才不得不施行。所以,尽管中国的法律千般百样,但大部分时间都只是礼教的配角。因此,对于“违规”的行为首先是从思想上进行劝服。
中国是最讲礼仪的国度,它讲求的是“以德服人”,传统的伦理教化使得人情泛化,法律成为人情的代价,作为礼物送给了中国社会的对过去的怀念。这种状态一直延续至今,税务人员在对待偷逃个税的纳税人时总是怀慈在心,不情愿眼见那些人们的被处罚状。违犯个人所得税法律的人也似乎并未有所感动,并且还呈更加严重的趋势。这很是需要注意,中国的社会“不患寡而患不均”,“别人能做得我自然也能做得”的心理很能导致中国个税的大灾难。 
(2)、 纳税人权利的缺失
不能说我国个税法律没有包括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们对于纳税人权利太过淡漠,在宣传中过多地强调纳税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的宣传。而且长期以来,在我国税法理论研究和税收立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如何设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法定权利。现行税法体系中,有关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往往较为充分,而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则不多,尤其是实质性的权利规定得更少。这表面上是制度的不够完善而造成了纳税人权利的缺失,究其根本则为中国社会的长期的对于民众欲望的抑制和奴化的统治,将中国的人们的自我意识禁锢。 
几千年的中国社会都是肯定了“博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整个天下都是一个人的,权利只是其人偶尔的善举,是一种施舍。唐太宗李世民看着比肩而至,陆陆续续地小心谨微地步入试殿的科生,不由得喜形于色,颇有意味地说:“天下英雄尽入我彀矣!”。自唐朝以来的科举更把天下的文人驯化成统治制度的忠仆。只不过是天下皆醉统治者独醒罢了,你不是渴望富贵官位吗,好,我给你,但这只是我为了使你更好地成为奴隶的手段。有朝一日,你若稍有拂意,我一句话照样就你贬为庶民。作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尚且如此,则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更只是统治者的玩偶。 
 面对“无可奈何”的现实,统治者的帮闲——儒家道派更通过思想上的“麻醉”使得被奴役的人们不能反抗,因为一切自有天命,人怎么有那么大的力量去违拂天意呢。既然不能有所作为,唯有认命方可减轻精神上的痛楚。“呼我牛也而谓之牛,呼我马也而谓之马”,“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夫悲生于累,累绝则悲去,悲去而性命不安者,未之有也”,种种的说教使得人们完全没有半点“求权”的意思,没有自我意识,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不追求应该追求的理想,一切听凭环境摆布,心安理得地过着蝼蚁似的人生。
“治人者食于人,治于人者食人”,“皇粮国税”便成为必然。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权利只是一种奢望。你的一生便是侍奉主子,义务无处不在。我国现行的个税正很好地与这种传统相照应。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也赋予了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如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依法减免税款权,对税务机关非法行为的陈述权、申辩权,对税务机关的罚款有申请行政复议权、诉讼权等,但这些所谓的权利却显得那么虚无边际,显得遥远而又不切厉害,不实质,相对于税款的缴纳,这些权利只不过是沧海一粟。从表面看国家确实是给了纳税人权利,但拥有了“权利”不等于税款支付代价报酬得到了很好地实现。
 然而,市场社会之中的人们严格守着市场准则,即付出必企求相应的报酬。就一个以营利的纯商人的形象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目标。这种理性是与所谓的道德相抵触的。如果在这里运用倾向性太强的道德说教如税收道德是很难奏效的。“人为财死”,从实证的角度也得承认唯利是图为理性。所以,单以义务诉诸于个税纳税人,而将相应的权利隐匿起来,明显地不合时宜。
(3)、 强制性过于明显,忽视纳税人的主体性
个税作为各国财政收入手段由于引入了“税收价格理论”,即把税收看成是纳税人取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代价,而政府因为征收了税款,因此也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权利。监督权和投票权使个税的强制性被很大程度地稀释,纳税人很少感受并提及到自己的弱态。然而在中国,法律上即白纸黑字地写着个税的强制性、义务性和无偿性,“缴出去的税款,泼出去的水”。政府对纳税义务的无节制的宣传以及纳税人权利的阙如,将本没有多少强制性的事物烘托出了强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税收法制上看,还是实际征收过程,纳税人都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体现在外的更多的是政府及税务机关的单方面的权力,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强势威胁”,纳税人的地位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和保障,甚至连其人格也有很被剥夺的危险。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文化影响又是最为本质最为深切的。
数千年来,由于儒家对统治者的人性过于信任,因而也就不可能设计出一套防止滥用权力的外在约束机制,这为“权大于法”铺平了道路。最高统治者既是立法者,也是执法者,他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只是他治理民众的工具而已,而对其本人则没有任何实质的约束力。这就使得王权过分集中和强大,使得权力泛化。专制的政权必然会利用刑罚、军队、监狱等强制的手段压制打击异己和满足自己无尽的贪欲,而这却又被合法化,被伦理纲常神圣化。
儒家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强调人的义务感和服从意识,从而把个人的权利意识降到最低程度。儒家式的集体主义强调以集体为本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实际上是泯灭人的自我意识,压抑个人的个性和人格独立性,它扼杀了个人的进取精神和创造精神,同时又强化了人身依附关系,并滋生出对集体的盲从和依赖心理。个体与群体相比较,处于绝对微卑渺小的地位,群体秩序则处于优先的地位。在宗法社会中怎样才能达到人际关系的协调除了个体需要有维护它的热情之外,最好就是每一个个体都“无争”、“无欲”、“无我”,个体完全与群体的要求企望相一致,以致个体完全没入群体之中。
然而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人们那种追求个性和独立人格的意识正在普遍加强,这是市场经济对道德领域产生直接影响的表现,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当然有利于人们树立自主、自立、自信、自强的观念,有利于人们追求人格平等与人格独立,有利于增强自我意识、个性意识和主体意识等。这与压抑自我、压抑个性、压抑独立人格的儒家传统显然是大相径庭的。“生产者的自由竞争,消费者的自由选购,以及个性的自由发展等原则,比任何形式的国家指导和国家管制更能保证经济与社会进步”。 确认和肯定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存在,是给纳税人应有的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一般要求在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2、纳税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对权利缺失的默然
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是相对应的,这在大多数国家是最自然不过的。然而在我们国家,长期强化义务而淡化权利,公民“纳税人”的意识很弱,对行使纳税人权利更是处于一种集体无意识状态:一是不知道纳税人有什么权利;二是即使知道,也没有强烈的意愿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与尊严。因而面对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现象,表现得麻木和无奈,至多从道德的角度加以谴责。面对执法机关的不作为或执法不公或贪赃枉法等现象,不能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角度,从法律上讨一个“说法”。这种状态的存在,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造成这种纳税人权利缺失的现实,是很可以从中国代代沿袭而形成的文化传统来寻其原因的。 
孔门的伦理使子弟完全牺牲他自己以丰其尊上,孔门的道德是与治者绝对的权力,责被治者以绝对的义务。君君臣臣的一套将人们死死地束缚在统治的范围内。个体行动的选择应绝对地顺从义的标准,就是服从君亲,服从社稷,用现下的话说就是服从“大局”。社稷的“大局”是个体无法比拟的,在他面前个体一定要“成仁取义”。渐渐地,这种思想成了人们自觉的行为,“奴性”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的人们。面对一切外来的压迫、苦难,他们都默默地承受,内心里却还庆幸自己的比别人多的苦难,因为他似乎依稀看见了自己的成仁成圣。另外的一些“冥顽不化”的家伙,因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无能无力却也一样地默然着。
毫无疑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现状是纳税人与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极不对称。但大家对此却都示以一种沉默的态势。虽然也有好些纳税人已经意识到个税的在于征税与纳税的不平等,但却难以拿出足够的勇气来抗争这一不平等。
在税务机关前,纳税人一方面希望少缴税,一方面又认可了税负上的不平等性(无论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称)。中国纳税人的心理承受力很强,在某个底线内,他轻易不会断然拒绝税务机关哪怕是有些过分的征税指令。他不愿意随意地“开罪”税务机关,在推脱无效的情况下,虽然不情愿,但仍不得不承担偏重的税收负担。况且,中国的有权阶级是不负虚名的,一不小心可能就会“登门光顾”。同样,法庭上的即使胜诉也可能为以后带来许多不确定的风险。经过这样的博弈思考,从长计议,他也十之八九会选择默默承受。
然而,纳税人向政府纳税不是因为他卑贱,也不是因为他本来就亏欠政府,更不是因为他有什么罪过受到惩罚,他向政府纳税是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公共生活的保障。税收从一开始就应该具有这种“交易性”。依此而论,纳税人纳了税就应获取对应程度的权利。如今的纳税人的沉默态只能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昭示着一种深层的缺陷。
(2) 在税收上具有“逆子”心理,对个税怀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从人民的口袋掏钱的税种,它将愈来愈贴近人们的生活,而我国个税的纳税人却对税收持一种淡漠和逃避的态度。大多数纳税人对税收不催不缴、不查不缴、能拖则拖、能瞒则瞒,在一些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在发生应税行为或取得应税收入时,一般很少意识到申报纳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更是有意逃避纳税义务,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少数人甚至暴力抗税。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功”,这其实是历史长期积淀的税文化在干扰着纳税人的税收心理。
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文人墨客都把税当作暴政、苛政的内容之一,更多的是表现出统治者对人民的残酷掠夺,揭露抨击苛敛重赋的愤怒怨恨之词。孔子曾有“苛政猛于虎也”的名句,从“厚赋税以实鹿合之钱而盈巨桥之粟”中也可感受到奴隶主对于人民的凶狠和野蛮。而国民党时期中央和地方税收更成了“屠宰民众”的代名词。这些,无可避免地在人民心中罩上了可怕的税文化的阴影。
中国社会的强权压制,使得征税的随意性加大,面对横征暴敛,在饥饿和死亡的威胁下,人们不得不揭竿而起。而后新的政权建立起来,一系列的减税薄赋政策的实施才将人们的焰火息却。可是“江山易改,道理则同”,专制统治只能使得人们一次次的“以下犯上”。可以说历代政权的兴亡很大程度上联系着其税赋政策。而这又渐渐地养成了人们对税收的“逆子”心理,对税收产生一种抵触的情绪。
况且,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的历史并不长,比至于其他税负则更与个人息息相关,是“直接地从纳税人口袋里掏钱”,人们的切肤的痛感更加真切。然而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的本性——作为理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行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就像有人说的:人有破坏制度而为自身牟利的天然冲动。
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纳税人的内核。纳税之于商人是一种反动,是一个对其事业的反向扯动因素,纳税人与征税人在利益上是对立的。纳税人在税收上的斤斤计较与政府及征税人员在税收上的寸土不让是揭示征纳矛盾的关键。如果有人在这里运用某种倾向性太强的道德说教,如商业道德、税收道德等来进行调剂,往往是不能奏效的。因为这种理性实在同道德相抵触。
纳税是一件令人不快乐的事,合法地减除纳税负担则可以减少相当的因缴纳税款而带来的痛楚。在很多情况下,纳税人认为税收是政府对他们要求的一种强制性奉献,即使人们认识到了这种奉献对于谋求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他们仍然可能尽力减少自己的这种付出。
三、 针对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个税提出的建议
 当然,要彻底除病,还得从文化上进行革命,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经过长时期的努力。而作为受着文化影响的个税制度应当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弊病作出相应的改革,所谓对症下药,方能医好我国个税存在的“水土不服”的病疾。
1、 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执法力度
一个好的制度若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将比次一些的得到很好执行的制度更能扰乱人心,因为这很可能是执行的阶级在破坏着人们心中的美好愿望。中国的民众是很重秩序的,即使是很糟糕的秩序他们也能忍受,唯独让他们不自在甚至恐慌的是秩序的被破坏。因此,先不管你的制度是否优裕,是否符合历史的发展要求,是否还存在另外更好的制度,只要能将存在着的一套好好地付诸于实践,这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进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很多需要时间的协助,面对这种情况,解决刻不容缓的和急需改正的弊陋和问题固然重要,而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也很为关键。
要加强个税执法力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激励公民依法纳税。不能有效地打击逃税人,鼓励或奖励纳税人,就等于打击正直人,鼓励不正直人。打击逃税最重要的是提高逃税的成本,增加逃税的风险。这就要求首先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其次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一是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这一比例应当是被稽查概率的倒数,例如稽查概率是20%,那么这一比例是5倍;二是增加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如富豪、明星、名人等)逃税行为应鼓励舆论界给予曝光,使其增加名誉受损的心理代价;三是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凡逃税者应列入黑名单。
(2).采取有效措施,力促隐形收入公开化。个人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普遍证明,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切实可行的最有效的收入来源控管办法。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储户本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证件办理储蓄业务,税务机关可以借助计算机联网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支出情况,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多头开户、化名存款、收入来源不实等所造成的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的问题。此外,还应通过推行“金卡工程”等措施,逐步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
(3).尽早组建税务警察队伍,提高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现在有些地方,为解决与公安司法部门的配合问题,实行税务机关与公安部门联合办公。但联合办公仍属于两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存在互相之间的协调问题,如果建立起独立的税务警察队伍,这些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因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税务警察一般具有刑侦警察的职能,且直接隶属于国家主管部门(如国务院),所以在遇到税务违法案件时,可以迅速、及时地介入,有效地打击税务违法犯罪。
2、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
象其他权力一样,税收权力也需要受到制约。税收自产生之日起,经历了不受制约、逐步制约、完善制约的过程。历史的实践证明,受到制约的税收权力能够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而逍遥在外的税收权力往往会给经济乃至社会带来灾难性影响。进一步完善税收权力的制约机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构建我国税收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而要完善我国税收权力机制的建设,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确立我国税收的法律主义原则。这是建立健全税收权力制约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税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尽管我国宪法为调整立法与行政权力关系也明确规定了法律的制定权属于立法机关,但却未明确确立税收的法律主义原则,对税收的立法与行政权无明确制约性规定,未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造成了税收行政上的许多漏洞,使政府可以依据自身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来课税公民对于政府依据行政法规课税的行为予以拒绝也违宪。这使得税收立法行政化,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功能软化。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明确地在宪法中确立税收的法律主义原则,实现税收的立法制约,尽快出台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科学、稳定的税收法律体系,为真正实现依法治税提供条件。
(2).进一步加快我国的税收司法体制建设。一是尽快完善相关机关,主要包括税务法庭、税务警察以及税务律师等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体系的建立健全,并独立于税收立法和行政机关,实行单独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以避免税收司法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税收立法以及税收行政部门的干预;二是逐步实现税收司法基本依据的法律化。尽快将目前我国课税依据和税收司法基本依据从行政法规转为国家法律,用法律的形式将基本课税要素的内容予以规范,真正实现司法对税收行政的独立、公正的制约作用。
(3).建立纳税人对公务员的反向制衡机制。提升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意识,除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依法行使纳税人权利外,还必须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 ,监督政府将纳税人的血汗用在何处。必须加强对政府监督的法律权威,建立以人代会严格政府预算审批为基本方式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得政府预算详细华、公开化、透明化,使得每一分钱、每一笔收支的来龙去脉都清清楚楚地展现在各级人大和社会公众面前,都交由人大决定,都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认可,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及其财政的活动效率,大大减少浪费、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 
(4).切实提高税收部门行政权的实施效果。由于政府与税务部门在各个方面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税务机关不能真正意义上完整实施税收行政权。另外,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税收立法授权过多,财政部门也有相当的税收职能行使权,这使得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功能大为弱化。因此,需要规范和强化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使其摆脱独而不立的局面。同时,逐步完善税收法制,以法律制约税收行政。 
3、 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如税款使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更实质的投票权等
 “人无利己,谁肯早起”,若想通过某种道德的教化,反复地强调纳税人的对于国家的奉献的义务,而达到“拔鹅毛而不令鹅叫”,这在市场经济下几乎是不可能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清楚地说明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而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降低了缴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享有要求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情况保密的权利以及申请依法减免税款权,还有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的陈述权、申辩权,对税务机关的罚款有申请行政复议权、诉讼权,要求国家赔偿权。可现时的情况是,纳税人在某些方面没有享受到纳税前应该享受的权力,另外,权利还很不完善,一些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在执法上又出现诸多腐败与强制,使得纳税人对个税产生误解,纳税意识低下。
 要想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必须先得赋予纳税人更实质更完善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增加以下权利项目:
 (1).税款使用去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培养纳税意识必须以知晓税款去向为根本条件。单纯靠宣传教育和从严惩处是无法提高纳税意识的,纳税人如果不清楚税款的用途,或者清楚地知道税款被用于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相悖的领域,即使税收负担不重,也会产生被迫感、痛惜感,甚至被剥夺感。中国公民在把辛辛苦苦创造的财富交出去的同时,当然也有权力说:是我们在养活政府,我们有权知悉税款的使用,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
 (2).更实质的投票权 在我国经常可听到民主二字,这一则证明了人们意识的解放与提高,不再愿意做“笼中鸟”;同时却也反映着民主在我国的十分缺失,若一个国家真正地实现了民主,国民已经习以为常,觉得理应如此,倒会将它撂在一旁。作为一国之民当然地可以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作出选择,接受为自己谋幸福的国家。而这在我国是十分之艰难的。人民不能有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就无法保证自己的正当利益,监督也只能是种形式罢了。
 (3). 拒绝权 对税务机关及人员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纳税人有权拒绝,以制约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这可以起到抑制税收执法人员的“强盗行为”,清洁执法,加强执法队伍的廉正建设,提高其服务意识,从而保证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权利最重要的是能够得到保障,这必需制定相关的法律,并付诸于实际。 
4、 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减少代扣代缴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在实行代扣代缴的比重相当大,自行申报的不多。源泉控制自然能更好地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上缴,但决不会是最终的办法。只有当人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对税收有深入的认识,纳税成为其主动行为时,税收才是最成功的。而只有当人们不断地接触税收,与税收打交道成为日常功课时,才会不得不去认识并研究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税收。大力推进自行申报制度,不仅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而且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实行纳税人普遍自行申报制度。在今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要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都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为税收监察、稽核提供依据。考虑到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要求人人申报个人的应税所得几乎不能够,因此对其中一些纳税项目及纳税额达到一定水平的要求自行申报,不得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对于违规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2).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自行申报。对没有达到自行申报水平的纳税人采取鼓励的态度,并对其主动行为给予奖励或优惠。
(3).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纳税既然是所有居民的法定义务,就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现阶段,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在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条件下,推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以居民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作为其终生的纳税代码,强制要求年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都要实行纳税申报,初步建立起个人纳税申报制度。随着税务系统计算机联合管理网络的建成,即使纳税人的生活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纳税人也可以在任何地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则应定期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大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银行等单位交换资料,以便随时查询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增强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控管能力,在税务机关与公安部门、学校、银行等单位实现微机联网管理后,这项工作的难度将会大大降低。 
5、 增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再加上税务机关拥有行政权利而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明显处于优势等原因,就成为实现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所面临的重大障碍。出现了一些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未能恪守“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利天然边界”的原则,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双方地位的不对称使其缺少沟通,甚至出现对抗的情形。要解决这个问题,除需要制定更完善的法律给予匡正外,作为国家的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也应摆正自身的位置,真正树立起“公仆”意识,切切实实地为纳税人服务。
第一,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建立适应优质服务需要的组织机构。改善服务必须以转变观念为先导,以落实组织为保障。要引导和教育全体税务人员强化服务意识、公仆意识,真正把“为纳税人服务”列为税收工作的核心业务。同时,在整个税务系统层层设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尤其是与纳税人直接打交道的基层税务单位更应专设。
第二,要使纳税人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这是优化服务的重要标志,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因此,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职能和特点,逐步统一和规范“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要大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要不断进行税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实行等级制。设计纳税人评估系统,并使其与税务人员考核有机联系起来。
第四,简化办税手续,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繁琐的程序和复杂的项目设置,使一部分人望而却步,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并对纳税产生厌烦的情绪,无意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群体形成了与个人所得税的疏远。因此,简便的程序和办税手续也是落实“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内容。
6、 培养自觉纳税意识
税收征管缺乏良好社会环境,个人纳税意识仍须加强。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度,普通老百姓和国家税收几乎没有联系,又加上过去对于“苛捐杂税”的宣传,使得个人的纳税意识一直较为淡薄。虽然通过大量宣传,公民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有相当一部分人明知要纳税,却想方设法偷税、逃税甚至抗税,自觉申报纳税的现象还很少。另外还存在一部分人不知道个人收入要纳税的情况。 
 培养自觉纳税观念 在经济发达国家,纳税的观念早已确立,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常识之一。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形态和社会生活必然会进一步向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纳税意识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可是在我国,主动纳税这一概念并不为人所广泛了解,个人所得税知识也没有完全普及,因此要培养公民自觉纳税观念。培养自觉纳税观念要做好三点:
(1)、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协助税收征管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通过对纳税人进行教育、引导,使纳税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人从被动纳税转为主动纳税,放弃逃税的念头,积极主动地纳税。认同税收的文化功能,将更有利于巩固我们已有的税收环境,确立税收的荣誉和责任,同时为税收环境的进一步拓展寻找一条新的途径。如果我们理解的税收宣传仅仅等同于现有的“税收宣传月”,那么将是税收文化最直接的悲哀。那种简单、呆板、重复的“例行公事”,不要说接受者,就是宣传者自己也打不起精神。把税收视为一种文化,就是要在文化传播的连续性和持久性的基础上,让广大纳税人认识一个活泼的税、生动的税、丰富的税,从而最有效地发挥文化递进传播的作用。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消除税法宣传的死角,使广大公民真正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同时改变税法的宣传形式,从实用角度出发,印一些《纳税指南》一类的小册子,发到纳税人手中,使纳税人了解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纳税以及如何纳税等,以提高个人所得税宣传效果。
加大税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尤其是社会知名人士,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而对纳税情况好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公开表彰。例如,每年可向社会公布进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前百名的社会知名人士的名单,邀请他们担任宣传大使,参加政府部门的庆典活动。如国家投资大型项目的开工或完工庆典以及国家在重大纪念日举办的庆典活动,以表彰和宣传他们为国家所作的贡献。
(2)、增加税收的透明度。纳税意识的形成与税收作用的透明度密切相关。国民纳税意识不强,把纳税当作负担,这不单是观念问题,这和纳税人主体权利行使不够充分有很大关系。有义务就应该有权利,但现在更多是宣扬纳税义务,而对其权利多有淡漠。国家税务局金人庆局长在一次采访中指出:“纳税人有权知晓税收的实际走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只有让纳税人确实知晓自己缴纳税金的真正用途,才会形成积极的纳税态度,树立主动纳税的观念。因此政府部门有义务增强财政开支、预算透明度,扩大纳税人知情权。
(3)、有关部门开设个人所得税免费咨询热线。通过咨询热线免费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派资深专业人士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和纳税指导,积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通过咨询热线不定时发布税务信息;做好向上的宣传工作。纳税人可通过免费热线电话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解决纳税方面的疑难,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助于自觉纳税观念的形成。
结论
知易行难,但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畏首不前。个税改革“不怕慢,就怕站”,只要按照切实为民的原则,在改革中摸索求新,个人所得税才能真正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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