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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监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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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监管问题的探讨,论文范文关键词: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监管问题的探讨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监管问题的探讨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30527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监管问题的探讨

关联交易的概述
1.体制上的原因
2.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因
3.法律环境的原因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降低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
(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误导投资者错误投资理念的形成
(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家税收减少
三、现行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剖析
(一)关联交易的会计监管
(二)《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三)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监管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制度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制
(四)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鉴证作用

内 容 摘 要
关联方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国外,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在我国,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等资本运营手段,使集团公司纷纷出现。因此,企业间关系日渐复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大量存在。由于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 上市公司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情况,并借此恶意操纵利润, 造成严重的后果。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只重披露, 而对其交易的公允性不作评判也不予干预,这使得滥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断发展, 它不仅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关联交易因为其交易双方关系的特殊性而形成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困难的事实,加强利用法律手段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加以管制已显得十分迫切。只有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中小股东和合法债权人的利益才能保护,也才能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监管问题的探讨
摘要:关联方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国外,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在我国,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等资本运营手段,使集团公司纷纷出现。因此,企业间关系日渐复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大量存在。由于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 上市公司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情况,并借此恶意操纵利润, 造成严重的后果。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只重披露, 而对其交易的公允性不作评判也不予干预,这使得滥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断发展, 它不仅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关联交易因为其交易双方关系的特殊性而形成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困难的事实,加强利用法律手段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加以管制已显得十分迫切。只有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中小股东和合法债权人的利益才能保护,也才能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监管
关联交易的概述
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而根据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繁多,愈演愈烈。据统计,1997年,深沪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4.6%,1998年这一比例为80% ,2001年上市公司共发生关联交易1746起,所涉交易金额1876亿元,发生各类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有949家,占总数的90%以上,2002年有710家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8%左右,共发生关联交易2129起,所涉及的金额1271亿元。
近些年利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越来越多,自琼民源利用关联方交易虚构利润等案例发生后,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被提到议事日程。大量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原因主要有:
1.体制上的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而成,原国有大中型企业长期在计划经济环境中运行,其运营和管理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经过改制进入资本市场以后,其在计划经济下的一些习惯作法被带入上市公司的运营当中,如平调资产、占用资金、指导价格、限额供应等。然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这些行为己经被界定为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在我国,公司上市一般采取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剥离上市的模式。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原有的股票发行模式下,股票发行额度是由证券主管部门来确定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一般都很大,与所申请到的股票发行额度不相匹配,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要想上市,只好将一部分经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或者进行局部改制,将原本不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的生产线、车间和若干业务拼凑成一个上市公司。这种国有企业“剥离”上市模式的后果是:在这种上市模式下产生的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存在天然的关联关系,在资产、人员和财务上缺乏完全的独立性,所以往往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生活福利设施的使用、资产租赁、资金往来等方面与母公司存在持续性的关联方交易,这就给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利用这些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提供了天然的土壤。从实践情况看,我国国有企业改组的上市公司中,国家往往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力。改制上市后,国家行政部门通过操纵董事会,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将原来通过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进行的干预,转为通过不受制约的股东权力干预,形成各种各样的关联方交易,给关联方交易提供了一展身手的机会。
2.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因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显著特征,即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的安排上,基本上是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他们所持有的都是不允许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国有股权高度集中的直接后果是造成董事会由大股东或者内部人控制,而中小股东的利益缺乏代表者和维护者。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构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存在很多问题;股东大会走形式,董事会被董事长或总经理控制,监事会如同不存在。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有些控股股东的董事长直至经理班子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重合。在关联方交易中,大股东就会利用手中的绝对控制权,对关联方交易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安排,而不惜损害整个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的董事会中缺乏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代表或者机构,这样导致经营者、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分,导致大量非公允关联方交易的产生。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当股东对该公司不满的时候,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抛售自己所持有的股票,这样,当股价下跌到一定水平,市场必然会引入新的投资者收购这家公司,更换公司的权力层和管理层。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国有股不能流通,就导致外部治理结构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公司的管理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同时,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巨大价差,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一家上市公司也是不太现实的事情,很难形成敌意收购。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提供了生存机会。 
3.法律环境的原因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必须从法律上进行规范。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是新兴市场,有关关联方交易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我国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未对关联方交易做出直接规范,仅限于一些相当原则的规定,而且很不全面。例如,《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金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可以看出,该规定只涉及董事、经理等关联自然人,而对公司的关联法人尤其是控股股东的行为未作约束。《证券法》更没有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这样,我国关于关联方交易的法律规范就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深沪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公告中。与《公司法》相比,这些法律规范只是准法规,级别较低,因而对上市公司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的约束力较弱。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使得许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成为企业粉饰经营业绩的主要工具,而关联方的特殊关系为一些不公平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交易提供了便利和可能。上市公司经常采取的不公允的关联方交易方式有:
1.关联购销。利用不公允的定价方式,使得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美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东风汽车2000年向关联方销售16亿,占总销售收入的46%,2001年年报显示,向关联方销售27亿元,占总销售收入的61%,2001年度净利润较2000年度增长54%,而向关联方的销售收入增长了68%,说明公司业绩增长主要是靠关联交易,由于涉及到采购销售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均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控制的子公司,即为上市公司的非报表合并方,关联交易无法抵消,因此这些关联交易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损益。再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装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远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装只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人民币53.21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2.资金占用。利用关联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关联交易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人为的调节资金占用费用;而上市公司以应收利息挂帐制造空头利息收入以粉饰利润,2000年在对1018家上市公司进行抽样调查时,有844家存在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结算余额,其中,辽河油田的应收款余额100%来自关联方,而关联方应付账款余额所占比重作高的是豫能控股,达96.7%。应收款项所占比例高于50%的有154家上市公司,这些上市有些是最近两年的关联应收款项余额一直比较大,关联方所占上市公司资金历史长久并影响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关联应收款总额达828亿元,远大于关联应付总额的237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较为明显。
3.关联重组。关联重组可以采用资产转让、资产置换、托管经营、相互持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关联方之间的资产重组的目的主要在于扭转亏损,改善上市公司的业绩,保住配股地位。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较差,资产重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局限于在关联方之间进行。关联方通过资金重组,低价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以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例如为了支持上市公司更好地发展,华天集团与华天实业集团公司协议按公寓楼的账面价值11237.24万元实施置换。华天集团拟置换给华天实业集团的资产为13318.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紫东阁华天大酒店26.83%的股权,总值11237.24万元。华天酒店在2000年大股东的资产置换中,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1237万元,评估价72887元,协议按账面价值实施置换。土地置入公司后可使公司每年减少100多万元的土地租赁费支出,公司借此消除了潜在的亏损因素。
4.托管经营。关联方之间委托经营形成异常收益,在关联方之间的托管中,普遍缺乏公允性,托管是指受托方接受企业产权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经营托管企业的有关资产。但为了在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或逃避亏损,托管采取的主要方法是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交与上市公司托管,或者上市公司获取高额托管收益。华天上市公司在2000年6月与第二大股东签署了一份“托管协议“,右后者对前者所属一项经营性资产进行整体托管。后者免支付托管费,但须一次性买断该上市公司历年经营形成的全部库存商品,通过此次关联交易,该上市公司可实现当期商品销售收入2300万元。
5.关联担保。关联担保使不少上市公司风险增大,而且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许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有很大一部分是给大股东提供的。关联担保实际上是一种或有负债,增加了公司的财务负担,一旦被担保方无力偿还,担保方将被控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担保方想行使追索权并不容易。名誉受损,资金受损,分散精力都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甚至直接危及上市公司的业绩。例如,万家乐A(000533)公告,公司下属主要子公司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自2002年9月起违规为万家乐实际控制人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关联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曾累计达1.64亿元。另外,顺特电气累计向三新实业控制的广州市番禺天顺电工器材公司和广州市协顺开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2.4亿元,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8.45亿元。万家乐对以上事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从目前公告的情况来看,三新实业通过为万家乐A担保,为其提供了近3亿元的资金。而万家乐A在走出困境后,三新实业则采用让万家乐A为其担保的方式,重新获得1.6亿元的资金。通过这种资本“腾挪术”,大股东和上市公司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而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
6.转嫁费用负担问题。有些集团公司部分资产改制上市后,虽然形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个班子"。当股份公司需要增加利润时,就由集团来承担各种费用,能往集团公司转移的尽量往集团公司转移,甚至是股份公司职工的工资也部分地转移到集团公司。另外还 得向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最后,如此规模的上市公司一年下来管理费用竟然只有百余万,甚至更少。当上市公司的利润水平不佳时,通过改变费用分摊方式和标准来提高公司的利润。如蓝田股份2000年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巨额广告费是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投放的。但实际上,蓝田股份的饮料产品通过集团公司遍布于全国的销售网点。仅占公司销售量的1.9%。可见,蓝天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其自身不是不良行为。因为关联交易双方都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体,在交易中根据市场地位及自身条件相互作用并决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关联交易也有积极的作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盘活不良资产,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国有控股企业的控股水平,从而达到利用优质的国有资产。更好的控制国民经济的目的;利用壳资源进行业务重组,保证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而不允的关联方加以会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量关联交易中隐藏着许多问题,许多关联交易都属于不公平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会造成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对市场的损害:
(一)降低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
采用购销方式的关联交易,采用购销方式的关联交易,在使上市公司业绩产生水分的同时,更会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母公司的依赖性太大,有的公司其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主要的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和资金的数量远远大于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资金额,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这将使上市独立能力将大大弱化,一旦母公司不再承担这种义务,或者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上市公司抗击外部风险能力不断衰弱甚至最终丧失,主营业务必然陷入困境。例如, 1995年以前的ST猴王还算一家绩优公司,经历1999年每股亏损0.20元后,2000年中报时每股仅亏1分钱,且账面负债率仅为62%,ST猴王的处境似乎不算太糟。 截至2000年底,猴王集团拖欠猴王A款8.9亿元,猴王A为大股东猴王集团提供的担保金额2.44亿元,两项共计11.3亿元。2000年6月20日,因猴王A与控股股东猴王集团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未分开等众多原因,猴王A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2000年中期,猴王A已连续一年半亏损,每股净资产也由2.15元跌至1.09元。截至2000年12月底,猴王集团资产总额3.7亿元,负债23.6亿元,累计亏损25亿元以上,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成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达230多件,涉及金额高达14亿元。 2001年2月27日,猴王集团破产申请案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猴王集团进入破产程序。
(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大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优势,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做出安排。如果他们追求的是控股股东的额外利益,这往往会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当然也会侵害众多小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向关联方转移;通过关联交易让公司为采购品和劳务支付更多的资金。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譬如,关铝股份在上市前承诺1999年第二季度向全体股东派发股利,可是该公司1998年在“补充公告”中称,由于解州铝厂(关铝控股股东)临时使用本公司7066万元资金,所以暂不进行利润分配。因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而导致上市公司推翻承诺,这无异于是对投资者的欺骗。再如,ST网点一笔本应1992年交纳的441.48万元资本金到1999年发布中报时仍未到位。ST网点的大股东名义上持有22%股权,但实际出资比例不到一半,而ST网点曾经多次派息和转增,大股东凭着虚假的资本享受到更多的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利用价格调整将利润向关联方转移,通过关联交易让公司为采购品和劳务支付更多的资金。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这样大股东为追求自身的额外利益,就会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操纵股价或采用其他手段而减少利润,中小股东因为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承受巨大投资风险。再加上中小股东力量单薄,无法取证,难以采取措施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救济。
(三)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误导投资者错误投资理念的形成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对市场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从市场监管机构的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本相互抵消,造成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和经营缺乏透明度等缺陷。关联方会利用其获得有关上市公司经营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联手操纵。而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价格转移会损害市场进行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沪市第一份2000年年报川投控股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96.67%、40.4%和26.6%,被部分市场人士认为给沪市年报开了个好头,但实际情况还不是很理想。实际上,来自于大股东的支持才是该公司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川投集团将其拥有的两座5万千瓦发电机组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转让给川投控股,使川投控股形成了所谓“煤、电、冶”相结合的优势互补格局,综合发电成本下降,每千瓦时0.18~0.20元的供电价格比原来降低近四成。由于电费占到铁合金生产成本的50%,估计仅此一项便压缩营业成本20%。分析显示,公司报告期营业成本比率由去年同期的86.57%下降为本期的75.64%,由此形成增利因素达到6513万元,约占新增利润总额的六成。相信这主要是由于用电成本大幅下降导致的。
这种由大股东一手操纵的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幅度越大,对市场的危害就越大。依靠这种方式实现的业绩增长,其目的昭然若揭,无非是想从公众投资者手上继续圈钱。如果对川投控股报告期业绩给予过高评价,势必淹没了那些靠真功夫赢得业绩增长的上市公司。这会加剧扭曲市场效率,使有限的社会资本盲目配置给那些靠人为操纵实现业绩增长的公司,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②从市场中介机构的角度看,由于中介机构常常会介入关联交易,负担有关交易的评估、审计、法律等职责,如果关联交易过于复杂、隐蔽,或交易双方有意欺诈,其结果会导致有关中介机构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譬如,原琼民源公司的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但是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没有识别关联交易而导致审计失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家税收减少
原国有企业经改制成为股份公司上市后,保留了大量的非流通国有股,在借壳、买壳上市的企业重组、购并风潮中,转让国有股是一个经常采用的方式。在某些产权转让的交易中,价格明显过低,这显然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为包装上市公司,提高其业绩,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有的不惜牺牲自身利益,同上市公司进行输血式的关联交易,间接地损害国家利益。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至低税率企业,确保集团整体税赋最低。这种行为无疑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制度,造成国家利益的流失。
主要原因是:对关联交易缺乏完善有力的法律规范。
一是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三是缺乏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有关规定,目前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仅负有披露的义务,对于其不当的关联交易的预防和惩治尚无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适当途径予以阻止并纠正。四是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尽管《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由于根据这一规定,举证相当困难,更何况对于禁止性的关联交易,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所以中小投资者实际无法运用(公司法)中这一重要的、但操作性较差的条款来保护其自身利益。
2003年沪深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进行过该年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4.6%。有些公司的关联交易额甚至占其全部销售收入的90%以上。如2004年被曝光的湖北宜化,关联交易达98.7%,而且交易价格有失公允。在正常的关联交易情况下,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可以达到节约交易费用、提高资产利用率的目的;但在非正常关联交易行为下,则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现阶段利用关联交易流失国有资产出现了新趋势,许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分拆上市和海外上市的机会,通过过度的股权激励机制和关联交易,控制母公司优质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商品低价位转让或无偿提供还可能减少流转税的征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税收减少会削弱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国有企业把自己的利润甚至资产转移给供销公司、服务公司等非国有企业的利润又被作为个人、集体福利分配掉,实际上是国有企业的利润甚至资产被超前分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深圳WS石场的产品由GZ香港有限公司包销,出口产品全部销售给GZ香港有限公司,在公司交易中没有按正常交易作价,而仅按应支付给中方的13.5元立方米入账,远低于其内销价,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上百万。
三、现行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剖析
事实上,随着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认识的不断深入,如何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得到了我国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财政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和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体系。
(一)关联交易的会计监管
我国会计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1997年“琼民源”事件爆发后,财政部针对“琼民源”大量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情况,于1997年5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规范关联交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原则和方法,虽然其在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和信息披露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但初步确立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范。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在1997-1999年这一期间,包括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在内的非货币交易以及债务重组逐渐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为了规范上述业务,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这两个准则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损益。然而这一国际上普遍使用的计量属性却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重要工具,上市公司通过提高公允价值就可以达到虚构利润,粉饰报表的目的。为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对两个准则进行了修订,以可靠性强的“账面价值”取代了主观性强的“公允价值”,大大缩小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置换和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空间。虽然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交易通过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的约束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一直未获得实质性的规范,造成关联交易在购销、资产出售、委托经营等方面利用定价粉饰报表。为此,2001年12月财政部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关联交易的差价由原来计入“营业收入”改为计入到“资本公积”。对各种不同的交易类别的定价和比例加以限制,并分别对上市公司各类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大大缩小了利润调节的空间。
从现有的制度和政策来看,我国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已初成体系。会计规范从确认和计量角度极大地缩小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空间,并由此形成了由初始披露、持续披露构成的披露体系,从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在一定程度上据此判断交易的公允性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具有直接的约束作用。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主要问题的具体规范,有效地弥补了制度上的不足。新公司法的颁布将关联交易的监管首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关联交易的监管有法可依。而从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均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二)《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长期以来法律上的空白,使关联交易的监管缺乏法律上的刚性约束,面对日益扩大的关联交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正式将关联交易的监管纳入了《公司法》的规制。新公司法首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的界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禁止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做出原则规定并明确了控股股东的赔偿义务,“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不足。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从程序上进行了控制,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诉讼、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能有效调整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三)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监管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肩负着维护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任务,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中国证监会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001年12月1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针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行为作了程序和制度上的规范。在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又提出“五分开”原则,即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分开”,要求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对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2003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要加大清理力度,对仍存在这种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对由于财务不独立造成上市公司资金损失的,证监会将依法进行追究,处罚到个人。这一规定对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建议
鉴于不当关联交易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以及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影响,当前应尽快完善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制建设,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监管,试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是决定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关键因素。股权结构的分布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股权高度集中或过于分散都不利于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如果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控股股东就会独断专行,不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形成多元产权主体制衡机制,也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反之,如果股权过于分散,就会使股东存有“搭便车”的心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漠不关心,对经理人员的监督约束变得十分软弱无力,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应是多股制衡,形成几个相对大的股东,相互制衡,有利于完成公司的长远目标。为了克服“一股独大”现象,形成多股制衡的合理股权结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从上市这个环节抓起,将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作为核准公司上市的条件之一,引导上市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在设立之初便形成有几个相对持股较大的股东的公司;第二,对己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减持国有股,引进国内外法人机构投资者,形成前几名股东拥有较高比例而股权比例相差不大的股权结构;第三,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允许和引导基金、保险等机构持股,改善投资者队伍。
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与集团公司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构化”,是导致集团公司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根本原因。因此,重构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保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有效措施。在董事的产生方式上,董事应由上市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成员代表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共同投票选举产生。坚决杜绝上市公司董事或董事长由集团公司指派的现象,不允许董事在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同时任职;此外,还应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代表中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其他关联人士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咨询。
(二)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制度
有效的法律规制是制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根本保障。新公司法的颁布极大地提高了关联交易监管的法律效力,但现有的法律条款并不全面,缺乏完整的关联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规范和股东具体的责任界定,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欠缺法律的有效保障,尚未形成完善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体系。结合目前关联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必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对《公司法》、《证券法》做出修订,进一步完善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相关的规范制度。
针对现行法律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应当规定控股股东的民事赔偿义务和补偿责任,为中小股东提起诉讼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对蓄意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或蓄意隐瞒有关信息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机构或个人,特别是有关控股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员,应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中小股东进行民事诉讼,撤消不公平关联交易决议,或要求法律救济。考虑到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控股股东对其他投资者负有诚信责任,因此对于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应改变目前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适用过失责任原则,采用举证倒置,即不要求原告举证,而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其作出自己无过错或过错与股东的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此外,还应当引进派生诉讼,规定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有关当事人对公司的侵害行为提起诉讼,但应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分为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基金监管部等部门,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天津、沈阳等中心城市设立九个证券监管办公室,下辖25个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在北京、重庆两个直辖市设立直属证券监管办事处。证监会要严格监督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可以借鉴香港联交所的做法。在对H股公司的关联方交易管理上,香港联交所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根据规则提出有关关联方交易的公告草稿后,必须交联交所上市科审核,对比较重要的关联方交易,联交所上市科要专门开会进行研究。在经过审查,没有大的问题后,才同意公告。建议我国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采取事前审批制。此类交易发生之前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经证监会审批后在指定报刊、网站上公开披露,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关联方交易检查和监督制度。证监会应设立部门专门查处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定期抽查复审上市公司报表。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信息或隐瞒不报、拒不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完善我国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应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将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规范上升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层次。具体来说,在《公司法》中,应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建立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强化关联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规定控股股东的民事赔偿义务和补偿责任。在《证券法》中,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救济措施。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是规范有关定价政策的披露。集团公司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最终要通过扭曲的定价政策来实现。但现行会计准则并未对定价政策做出明确规定,这给集团公司侵占上市公司的利润留有很大的空间。为了避免扭曲的定价,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价格的制定方法、成本或市价、净利润和毛利润、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与公平市价的差异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并提供有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关联交易是否公平的声明。上市公司还应该在会计报表中补充披露市场公允价格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以及关联交易结算价格,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信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国家的利益。此外,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瞒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
(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首先,主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的交易主动行使监督权,对交易中发现的不当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应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如中小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发现不当交易行为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其对有关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
其次,还可考虑实行受益方担保制度。2000年5月,香港上市公司长江实业与该公司的主席李嘉诚达成了一项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是由长江实业发行总值14.8亿港元的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收购李嘉诚的一家公司Equisite Taste的所有权,这家公司拥有新加坡地产公司的股权。很明显,在此次关联交易中,李嘉诚是现金得到方,而长江实业得到的是一家在香港以外注册与经营的公司。尽管李嘉诚表示,新加坡地产市场已出现复苏,此项收购可望得到较好的回报,但他还是为此次交易提供了担保,即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因投资的物业价值下跌而导致Equisite Taste出现实质有形资产价值下降,李嘉诚将向长江实业补偿有关损失。可以看出,在此次交易中,受益方担保成为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方式。
(六)采用独立的法规来规范关联交易
从我国企业改制上市和国家股、法人股的结构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般均为上市公司原来改制前的上级单位或有某种关联关系的单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构成及形成机制,正是目前上市公司存有那么多关联交易的主要原因所在。规范关联交易,必须加强立法,制定专门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使关联交易按照市场法则进行。
首先,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适当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可以考虑增加以下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应该披露其影响程度。比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明显偏离正常标准的交易,要求关联方作出解释说明。
其次,建议制定有关重要性披露实施细则。在关联信息披露中,也应当遵守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不重要的问题或事项可以不予披露。如何根据交易性质判断其重要性?笔者认为,除普通购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如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等都应充分披露,而如果不论金额大小,一概加以详细披露,则是不必要的。在这方面,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分为三类,其披露要求各不相同。较微的关联交易可获免向股东颁布或披露;普通关联交易须依有关关联交易规定披露,披露的方式是尽快在报章上刊登一份载有交易摘要的新闻通告及在其下一次刊发年度报告或在账目内加入关联交易的详细资料;较重要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在就关联交易条款达成协议后,应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在21日内向股东发送关于关联交易的通告文件。
第三,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建议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聘请CPA.aspx>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规定内容。相信专项审计意见将会有效的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质量,当然这将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审计责任提出更高要求。第四,制定《关联交易审计准则》,推动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关注。首先,对关联交易与公司的正常交易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应有所差别,混淆二者的审计方法会增加审计风险;其次,关联方的诚实信用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审查影响颇多;能否发现关联方之间复杂、隐蔽的关联交易,对审计报告的出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关联交易,同时也有相关机构制定了《关联交易审计准则》,配合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违规交易的监督,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质量。第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ST深华源年报事件暴露出证券市场上惩罚机制的缺乏,对于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瞒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市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七)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鉴证作用
为保证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公平、公正,在交易行为中,应该引入资产评估机构,使关联方交易的项目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表现出来,以保证其公正性,使关联方交易公平、合理。国务院1991年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生企业兼并和产权交易时的资产评估作了规定。按国际惯例,在关联方交易中,对交易项目的评估应由少数股东聘请中介机构,而非由控股股东聘请,以避免对评估结果的争议。我国目前没有这样的相应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往往是由控股股东聘请中介机构。建议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由少数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与证券市场息息相关,共同发展。应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于1997年5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从制度上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它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判断什么是关联方,什么是关联交易提供了指导,并对注册师应当关注企业的关联交易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建议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竟见。客观地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此外,我国应详细制定《关联交易审计准则》,以推动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关联交易的审计。现在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有披露关联交易的要求,同时又有相关机构制定的《关联交易审计准则》配合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通过民间审计,促进相关信息的正常披露。上市公司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是先审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的程序和方法,再审查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机器披露的充分性和公允性。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2] 李明辉.试论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证券市场导报,2002,(7)
[3] 邹雄.2004年深市关联交易总量、模式及发展趋势.证券市场导报,2005,(7)
[4] 李传双.对关联方交易若干问题的思考.财会月刊,2005,(1)
[5] 阚先胜,李远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监管对策.内蒙古经济科学与经济,2005,(3)
[6] 赵红.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准则国际比较.经济问题,2005,(4)
[7] 袁立,师媛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发展新趋势——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集团经济研究,2005,(7)
[8] 彭卉.国外关联交易披露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企业经济,2005,(4)
[9] 虞旭平,张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会计规范的动态博弈.商业时代,2005,(5)
[10] 深证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107号
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1号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号
[13] 黄本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深证综研字第0073号
[14] 白岱恩.关联交易中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思考.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15] 林书顺,郭文泓.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建议.商业会计,2005,(4)
[16] 陈晓,王琨.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与国有股改革—来自我们资本市场的实证证据.经济研究,2005,(4)
[17] 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4,(12)
[18] 谢清喜,王瑞英.中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与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实证分析.经济评论,2004,(4)
[19] 何浚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5)
[20]管强 . 关联交易内幕 2003,(1)
[21]张启銮, 李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监督 财会审计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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