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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与依法行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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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
浅谈物权法与依法行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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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与依法行政(一)
浅谈物权法与依法行政(一)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7617 浅谈物权法与依法行政
一、物权法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二、我国对物权的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从物权法的视角探讨如何依法行政
内 容 摘 要
摘 要: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不仅涉及到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规范问题。从私法的角度而言,物权法的出台为私法保护物权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基础;从公法的角度而言,物权法的出台进一步划清了公权行使的范围,对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使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的颁布,有力地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但我国在当前依法行政中依然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关于物权行政法保护与规章制度方面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的现状,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物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依法行政
浅谈物权法与依法行政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使、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1]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物权法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一)什么是物权法?首先,物权主要是针对有体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针对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可以被人们所感知的财产。物权分为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权法就是关于确认产权,物尽其用、保护物权的法律,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法律。
(二)什么是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是政府运作方式的伟大变革。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行政法治虽然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要求公民守法,但其重点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并据此维护和拓展公民权利。[2]
(三)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全面实行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划清个人(社会)和政府各自行使权利(力)界线。物权的“排他性”,不仅包括非所有权人(个人),也包括政府,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简单而言,一家人住在房子里, 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就不能随便往里面闯, 那个界限就是物权的“排他性”。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自主行使对物或财产的支配权,而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这种权利的行使。这种尊重或保护即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政府不能替代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干预或妨害个人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从目的论上来看,公权是私权的产物,公权其实是以私权为目的的,法律领域中的“公”、“私”的划分,对于防止公权的过分介入私权、维护私权的神圣性具有很大的作用。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要正确的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私权须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运行规则,公权力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运行规则。《物权法》作为一个基本性的法律颁布,对依法行政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积极意义。通过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灌输物权观念,使他们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才能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二、我国对物权的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法对物权的保护与规制措施已逐步成体系,并已逐步取得成效。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表明,物权的自由不得不服从于公共安全、环境资源的保护、劳动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公共利益,物权人在享有私法上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也应履行其保护物权的职责。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许多方面无限放大了公共利益和行政权力,以及物权的行政法规制和保护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足,同时也正是由于滥用公权力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措施运用不当,造成行政权对物权的损害也特别严重。例如:
(一)无限扩大公共利益,粗暴行政。如警察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隐私权,更主要地是侵犯了公民对房屋住宅的财产权。又如,以完善交通、市政工程、三旧改造等为公共利益为由,强行拆迁、征收民房农地;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走完司法程序就强制拆迁居民房屋,侵犯了公民的物权。
(二)迁赔偿标准不一且过低,补偿的程序不规范,严重侵犯物权,违反物权法。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补偿条款,这是立宪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规定了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对补偿的标准并未作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补偿方面的规定也不统一。如近年,重庆、南京等系列拆迁中涌现的“最牛钉子户”的事件惊动全国,在泛珠三角沿海发达地区至内陆欠发达地区,强征强拆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物权人自杀抗争的事,无一不是违反基本的物权保护原则,各地欠缺迁赔标准,且远低于拆迁开发后的市场价格。
(三)过于注重行政管理的便利,忽视物权的保护。我国行政法对于物权的规制,在公权和私权方面没有取得合理平衡,过于注重行政管理的便利,体现为:着重行政职权的规定,忽视物权人抵制行政权侵害的公法权利内容;特别重视特许物权的取得程序的规定,忽略其财产内容;偏重于物权人行政责任的界定,忽略民事责任和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森林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均未规定相应民事责任。
(四)行政机关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与物权法相衔接。如征收、征用与拆迁混同,[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仍未有国家统一的法律层面的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制。
(五)对物权的行政法规制的限制不够,物权的行政法保护软弱无力,缺乏救济和监督
我国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把所有的限制物权的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只是特别注重没收、罚款、征收等针对于物权而为的诸项措施。如,抽象性行政规范被排斥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立法审查也形同虚设,导致大量规制物权的抽象性行政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督,因此受到侵害的物权也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国家赔偿更是难以想象之事。
三、物权法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物权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上述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行政机关专权意识重,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人治观念、长官意志比较严重,依物权法行政的意识未能充分贯彻。
(二)与物权法配套的法律条文未能同步修订或推出,形成行政机关有法难依或执法困难。一直以来,存在行政立法偏向于行政权,把立法当作谋求有效管理的手段的现象,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规,有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相互重叠,在物权法推出后,未有随之修订,未配套相关新法规,造成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虽知要在物权法的大框架、大原则下开展工作,但欠缺相适应的实施细则行政或仍按旧办法旧规章办事,问题自然接踵而生。
(三)未有相关配套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是关键的原因。监督政府权力的法规过少,导致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行使行政权,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物权法形同虚设。依法行政的关键是监督,行政监督失衡,就会出现“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流于形式”的问题,现在执法问题不理想,权力和金钱交换的问题屡禁不止,物权法受到严重挑战,监督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四、从物权法的视角探讨如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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