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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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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
电子商务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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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税收
电子商务与税收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05055 电子商务与税收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征税新问题
二、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简介
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之思考
四、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世界组织重视。本文综述了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务新问题、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简介、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之思考,并提出了对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电子商务与税收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征税新问题
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简介
(一)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1998年2月,克林顿发表了“网络新政”,主要宣布了三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草案,并呼吁美国国会于1998年内通过电子商务免税的议案。该议案于同年5月获得参议院通过,当年美国参议院还通过一项在3年内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比特税(字节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附加税的草案。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批准了向国会提交的网络税收问题报告,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免税期继续延长到2006年。在此期间,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同时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的税赋。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国会提交的将互联网禁税期延长的法案。 (二)欧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rnet经营活动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研究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
1997年7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不再征收额外税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和原则。1998年,欧盟委员会建议,要向在Intern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征收增值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需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2000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VAT)方案,该方案规定对座落于欧盟境外的,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设有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的顾客销售货物,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求其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并对其征收增值税。2000年6月14日,欧盟委员会议在2000年内出台了旨在消除电子商务的国际间税收障碍的指导方针,并制定增值税发票(包括电子发票)的有关政策。2001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财政部长会议达成协议,决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视频产品和教育产品等)征收增值税,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
(三)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广大发展中国家既要考虑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rnet用户和Internet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挑战,没有相应的方针政策。但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并不赞同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能够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发展中国家更担心,网上交易完全免税(特别是零关税政策),会使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地进入本国,占领市场,挤垮国内的同类产业。
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之思考
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原则:
(一)坚持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交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的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需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现行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法,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二)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目前,世界上颁布了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三)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税收原则,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四)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国家的正常开支。就电子商务而言,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的要求是:①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②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如果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与日益增长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五)坚持便于征收、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部门征收及纳税人缴纳。
(六)适当优惠原则。即对目前我国的电于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开辟新的税源。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做法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公开表示赞同各州和地方政府在20000年之前不向通过Ineternet达成的商品交易征收新的税收。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主张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四、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弃市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加大税收倾斜力度,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锣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侠,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申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同时,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应使"生产型"增值税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参与抵扣,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也应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二)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中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人。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人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岗。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四)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五)税务机关要适当的行使其核定征收权。我国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其核定征收权,对纳税人的商业行为实行"估税"。核定征收应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程序。
(六)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减少避税的可能性。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耳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七)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税务人员成为外语、计算机技术、经济税收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网络税收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
3.《电子商务入门》,钱世德等编著1998年5月
4.《全球网络经济》,萧琛著,1998年10月
5.《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张秦,韩峰,2000-01-036.《税收译丛》,1999年2、3、4、5、6期
6.《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韩光强 张勇 2004年2月《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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