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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我国税收立法权制度之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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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宪政视野下我国税收立法权制度之完善(一),论文范文关键词:宪政视野下我国税收立法权制度之完善(一)
宪政视野下我国税收立法权制度之完善(一)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税收立法权可分为中央税收立法权和地方税收立法权.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立法权大于单一制国家的税收立法权.有议会的或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司法机关的立法监督权力也是一种重.
 
一、税收立法权的内涵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权力,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进行税收立法的权力。这里的税法不仅仅包括税收法律,也包括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税收立法的级别层次来看,税收立法权可分为中央税收立法权和地方税收立法权。在不同的国家,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权限大小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立法权大于单一制国家的税收立法权。从税收立法权的类别来看,有议会的或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的立法监督权力也是一种重要的立法权力。在我国,司法机关对税法的司法解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税收立法权。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1.广泛授权的逆向立法机制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
不同机关立法对应不同的法律级次和法律形式,管理会计论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依次递减。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税收法律少,大部分是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即使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颁布许多税收条例,授权的期限、范围、内容等方面也不够明确,有待于“条件成熟”时由暂行条例通过逆向立法顺序提升为正式法律。就法律级次和效率而言,这些行政法规都不及严格的税收法律,而且这些税收法律执行时间长,最短的也有六七年时间,最长的已达近五十年的历史,税收暂行条例不能及时上升为法律,降低了税法在公民中、特别是在外商心目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税收法律权威性,对内难以保证税法的强制执行,对外不利于实现国家的税收主权。
2.税收法律缺乏前瞻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导致实际操作困难
我国宪法只在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对税收立法的权力划分、民族主义论文程序、课税的基本原则未做明确规定。同时,税收法律体系缺少税收母法《税收基本法》的统领,致使许多重大的税收立法原则、程序问题等无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严重影响了税收立法的前瞻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不仅税法体系与其他法律缺乏衔接和配合,税收法规本身也常出现概念模糊、歧义理解、重叠交错等现象,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从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来看,行政机关只是向拥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负责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执行机关,过多地依赖行政法规,采取授权立法、委任立法等方式,往往容易造成行政机关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根据自身的执法需要而经常修改税法,产生随政策而变的、朝令夕改、轻率立法等问题,使税收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譬如,2007年5月30日深夜,财政部通过新华社突然宣布将证券印花税税率从1‰调整为3‰;2008年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3‰调整为1‰;2007年6月11日,国税局宣布,从7月1日起,中国将实行新的车船税缴纳制度,缴纳税额平均提高一倍左右;另自2007年8月1日起,我国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三种矿石产品资源税率涨幅达3倍到16倍,中医学论文是我国自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财政部或国税局不经人大讨论和听证会程序而自己决定征税和提高税率,这样的做法显然与现代社会“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
3.行政立法削弱了税收立法的公平性、为民性和透明度,税法规范价值取向重国家意志,轻公民意愿和参与
在现行的税收行政立法过程中,公民及其代表很难以民主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税制的选择态度,有时往往取决于少数行政人员决策能力的大小,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容易在税收立法中处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税收立法的公开化、透明度较差,缺少公民及其代表的有效参与制约和监督,致使税收行政立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为民性难以保证,在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发问题而仓促出台税收法规的情况下,表现尤为突出。为弥补税收条例和细则实用性较差的弊端,不得不制定大量的规章、办法给予补充解释,形成条例满天飞、办法一大堆的混乱局面,既不利于增加税法的透明度,又削弱了其协调性,为征纳双方随意操作税法创造了条件,计算机论文随意裁量和讨价还价现象时有发生。
(二)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1.政府级次多,税权难以划分
现行分税制与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配套,使得税权在各级政府之间难以划分。我国实行五级政府制度,上下级政府之间一般都设有相同的对口部门,致使政府机构庞大,尤其是地方政府人员比例过大,吃皇粮的人数多,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庙多神仙多”,财政不堪重负。与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相比,像我国这样实行五级政府制的国家在世界上是少有的。一般说来,政府行政级次少,相应的财政供养人员必然少,队伍就精干高效,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权就比较容易划分,反之亦然。此外,若政府管理层次过多,管理半径太长,信息和监督成本较高也就不可避免,不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方面努力改进,但成效不佳,尤其是关于政府级次的改革至今尚未触及。总体上呈现出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大,越往下,效率递减,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诸如“馒头办”之类的机构,吃“皇粮”人数有增无减。近几年随着国家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伦理道德论文县乡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政府贫困化现象普遍,基层政府大多处于吃饭财政的困境,有些西部地区甚至发展到要饭财政的地步。因此,不下决心精简政府行政级次、机构和人员,单纯地谈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就可能成为一个无法兑现的许诺。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到头来纳税人的负担仍然会反复。
2.上下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税权配置不合理,导致其行为失范
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明晰的事权范围是社会分工在政府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事权、财权和税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税权,这是建立完善的、规范的、责权明晰的分级财政体制的核心和基础。1994年我国进行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改革不彻底,仅初步理顺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但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税制体制尚未建立,仍然实行双轨或多轨运行的体制模式,远未达到改革的目标;主要着眼于分税,而在事权的界定和税权的合理划分方面尚无大的举措。由于各级政府事权不清,尤其是省、市、县级政府的事权侧重点究竟是什么,没有从理论上界定清楚,制度规定上更模糊,存在着相互交叉和重叠现象,导致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界线不明。目前在实践中突出地表现为:一方面事权从中央—省—市—县—乡,向下倾斜,并且越往下事权弹性越小,西医学论文刚性越强,有些事情非办不可,如九年制义务教育、农村教师工资发放等。同时省以下地方政府还要承担一些事先没有界定清楚的事权,比如社会保障,以及一些难以预测的中央政府请客,地方政府买单的事权,比如公务员加薪等。另一方面财权从乡—县—市—省—中央向上层层相对集中。“在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国家里中央适当集中财权是普遍的做法。我国实行分税制的主要意图之一是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过低的局面,然而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趋向被盲目推广和延伸,在省、市形成了上级政府都应集中资金的思维逻辑。”这样,在地方税收立法权缺位、财权与事权极不对称和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职能所需的财力明显不足,只能是正门不通走歪门,靠发挥自己的优势,在税收之外寻求财源,导致不规范的准税收权——收费权泛滥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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