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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宪法的保障作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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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充分发挥宪法的保障作用(二),论文范文关键词:充分发挥宪法的保障作用(二)
充分发挥宪法的保障作用(二)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第一,由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决定了在私法中应当确立私法自治原则。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用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6]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思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或者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7]具体来说,一方面,在私法自治原则之下,法律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于自由意思所为之意思表示具有法之约束力,并对于基于此种表示所形成之私法上生活关系赋予法律上之保护[8]。另一方面,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意思自治包括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在意思的表达过程中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9]。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为民法中各项法律制度之中,并具体演化为各个法律制度的原则。意思自治是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制度构建的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就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不过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展开。法律行为不过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和手段。[10]
私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本质需要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地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是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的共同要求”[11]。民事关系特别是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加的交易中得到增长。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原则上不进行干预。只有在当事人出现纠纷之后,国家才以裁判者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解决纠纷。所以,私法不仅给每个人提供了必要的发展其人格的可能性,而且由私法赋予的决策自由往往对主体而言更为有利。[12] 区分公法和私法,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地减少国家的干预。 
诚然,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发展情况来看,私法公法化的趋势非常明显,但是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完全不同。在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时期是民刑不分,从来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界分,所谓民刑不分实际上就是以刑为本,公法大一统。而新中国建立之后,由于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行政主导,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干预。尤其是受苏联的影响,我们始终不承认私法,以至于意思自治的观念非常淡薄,更谈不上任何保障。这样的历史演变路径与西方完全不同,所以我们现在不是要过度地去谈公法私法化,或私法公法化等融和的问题,而是要进一步强化意思自治,大力加强意思自治的空间。 
第二,由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为应当局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凡是涉及社会成员私人生活的领域,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他人的利益,都应当交给任意法来处理,即允许社会中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当由私人依据其自己的意思加以创设、变更或消灭。这些内容体现在法律中,就需要明确强行法的控制范围,对于本属于私人之间的事务应当更多地交给其自行处理。在公法领域中,公共权力法定,没有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公权力机关就不得任意从事行为,公权力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决定必须进行说明。而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不明文禁止则为允许,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这就有必要在民法中规定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自治在整个民商法体系或者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从而合理界定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的界限,为实现建立有限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区分公私法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出现社会纠纷以后,如果涉及私法关系,产生的就是私法上的后果,即当事人个人之间的责任;如果涉及公法关系,则产生个人对国家如何负责的问题。[13] 私法规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公法主要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私法强调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行为自由,尊重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作出的处分。[14] 而公法则更注重对民事关系的干预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 
第四,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区分公法和私法,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15]。区分公私法就是要确立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国家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不可侵害。公民私权不受侵犯,不仅包括在私法领域不受作为私法主体的第三人的侵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也包括不受国家权力本身的不正当侵犯,这正是现代法治的重心之所在。将民法归入私法的范畴,强调对公民的权利的充分保护,对于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民法主要是私法,民法要以确立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公民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懂得自己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懂得捍卫自己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会平等地对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对待自己。这些,无疑是社会主义法治所需要的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区分公法和私法也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明确民法为私法, 就是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尽量减少强制性规范,适当扩大任意性规范。在民法中,原则上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时则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中要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这些规则应由经济法等公法而不是由民法予以规定。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只是私法最主要的部分,又不完全等同于私法,或者说,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16]除民法之外,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等,也应当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
(三)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如属前者则为实体法,如属后者则为程序法。是故,实体法乃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常态交往时的具体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异态交往时即纠纷状态时的诉讼权利义务。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
与民法这一实体法对应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学者多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看作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或主法与助法的关系[17] [18],自不无道理,然须注意,程序法自有其价值与生命,而程序公平与程序正义本身即为法律公平与正义之应有之义,切不可以主助关系而牺牲程序价值以求实体价值。
(四)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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