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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加以改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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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加以改善(二),论文范文关键词: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加以改善(二)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加以改善(二)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一)、明确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其次,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再次,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个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针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弱势群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处于弱者地位的群体。弱势群体的性质与地位决定了其需要特殊的法律进行特殊的保护。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的主体部分,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具有经济实力悬殊、专业技能缺少、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使以平等、自愿为主要原则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普通民事法律规范,无法真正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形式上的平等常常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以追求公平与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的法律,理应以完善的规范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以上原因,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关键就是扩展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了消费者九大基本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获赔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结社权等,这些权利急需细化,同时应按照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趋势,把消费者应享有的其他人权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言论自由权等。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尤其对一些关键性信息,如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不得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隐瞒。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这些个人信息应当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收入状况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不得以欺诈、耍赖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兜售,并负责包修、包换、包退。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这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有所规定。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除了上述的一些权利外,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三)、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则不是指某一项规则,而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组成的规则体系。概括起来,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可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基本规则。一般指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主要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如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方针与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组织和职能,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等。我国已出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此类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它包括的内容相当多,主要有:(1)消费者安全保障法;(2)消费质量监督法;(3)消费计量监督法;(4)消费物价管理法;(5)消费表示监督法;(6)消费竞争监督法;(7)销售监督法;(8)消费环境保护法。第三个层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自律(护)规则。主要有:(1)行业或企业自律规则。有关行业组织(如行业协会等)建立本行业维护消费者权益自律制度,企业制定公平竞争章程等。(2)消费者自我保护法律规则。消费者组织制定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条约等。(3)国家管理机关自律规则。可制定国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守则等。必须强调,构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不能照搬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而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建设有本国特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这一特色至少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三是符合我国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要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接轨。因此,我们应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来探索和建设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
  (四)、从诉讼程序上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1)举证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含义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坚持这一原则,可以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消费者很难对商品或服务的科技含量有深刻的了解,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完全由经营者所掌握,要求消费者举出自己不易得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实在是太苛刻了。为解决这一矛盾,一些发达国家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作了细化,规定不同情况下原告和被告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极为有效地保护了弱者的权利。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也应该借鉴这些有利的做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不断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如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关键性证据,如证明没有欺诈、没有侵权等行为的证据,等等。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一些这样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程序以及质证、证据审核认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条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仅仅这些是完全不够的,应该有进一步突破性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支持诉讼问题。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法》对消协的职责只作了极为笼统的规定,消协可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至于如何支持则没有具体规定,消费者协会作为专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无偿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帮助,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力度。行政执法具有积极主动、程序简便和效率高等优点,在调节渐趋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独特作用越来越突出,因而在许多国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加强行政保护是当今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明显趋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的民事保护上有了许多突破性规定和细化规定,但在行政保护的规定上还缺乏力度。如何加强行政保护,至少有下列问题值得探索:(1)将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执法的职责赋予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并授权其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行动和政策。(2)明确消费者保护主管部门的消保规则制定权。(3)根据消费者争议面广量大、小额争议多等特点,赋予消费者保护主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裁决权,以提高解决效率。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赋予消费者保护主管部门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5)加强消费者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手段,拓宽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范围。

参考文献:
[1]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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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晓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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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峰.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D].苏州大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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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镇的、张晓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属性[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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