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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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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四),论文范文关键词: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四)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四)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14、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又裁决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两种法律责任。

    15、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刑罚功能不够,不足以全部纠正违法行为时,由行政机关再给予行政处罚。如交通肇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吊销其驾驶执照。

    16、其他可以再罚的情况。指依据法律规定而本文没有讨论到的可以再罚的情况。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行政处罚的活动,它将是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违法那件中的活动。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在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1)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2)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做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3)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4)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做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1)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我认为,除不得重复罚款外,对其他处罚种类除行为罚外也不得重复适用。如行为人已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其他机关就不得再科以该处罚。因为从两机关各自处罚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固定的、有限额的,一机关已处以没收,另一机关再处没收,行为人再次上缴的钱物已不再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于给行为人课以了新的义务,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前提条件,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样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J],法学,2001,(11)。
[2]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2007。 
[4]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方正出版社,1998。 
[5]冯军主编.行政处罚法新论[J].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5 
[6]杨琼鹏.行政处罚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78 
[7]杨解君.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345 
[8]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98 
[9]夏小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思考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12 [10]李维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法学论丛,2007667 
[11]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57 
[12]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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