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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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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二),论文范文关键词: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二)
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二)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三、中国古代反腐惩贪对当代的启示及一些思考
纵观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开国之君采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国家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
我们也看到中国古人在反腐败斗争中虽然创造了不少有用的做法,取得了许多珍贵的反腐败经验,但是,他们反腐败毕竟是不彻底的,前面的腐败刚反掉,后面的腐败很快又冒出来了。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的贪官污吏总是清除不尽呢?以下的反思将给我们一些启示:
在思想教化上往往只是做表面文章,除了少数人真正成了清官,多数官员是嘴上讲一套,心里想的是另一套,行动中又是一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理论与实际相分离。虽然为官者都懂得廉是贪非的道理,但是贪官污吏却屡禁不绝。
当一些官吏为贪欲支配时,能够阻止它们腐败行为的就是严密的措施。反腐倡廉措施的细腻化可以防止贪官钻法律空子,它明确告之官员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为罪什么为非罪,罪当何罚,促使官员据此规范自己的行为。措施的周密具体,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组织和监察制度系统的确设计得十分精细严密,也确实查处了平时发生的不少贪污受贿案件,但是,由于皇帝不放心臣下又无力去控制臣下,而监察官系统内部或互相挚肘或互相勾结,特别是监察系统与行政和军事系统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官官相护,包庇宽容,不了了之之事是无法杜绝的,根本不可能彻底铲除腐败。
封建社会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权立法,也可以随时破坏法制,帝王对官员道德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中国封建社会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君主专制独裁制度,君主无论何时何地都完全有可能置任何一个贪官污吏于死地,因为君主有至高无上的不受任何监控和约束的权力。也正因为此,皇帝也完全有可能滥用权力、胡作非为。且不说历史上的昏君,就把任何一个明君拉出来看看,没有一个不是迷信神灵,花天酒地,腐化堕落的,因此,可以说皇帝是封建国家最大的贪官赃官。如此一个大贪官赃官去治臣下的贪污腐化,岂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
古代惩贪律令也有特权法色彩,往往是"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有时法律明确规定达官显贵犯罪享有"先请"、"八议"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
立法严而执法宽。越到各王朝的后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贪官横行,腐败蔓延,成为导致政权覆灭的主要因素。
只有立法而没有执法,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严格执法、审明政纪是吏治清明的关键。  
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与他的严格执法是分不开的。《资治通鉴》记载:当时有广州刺史党仁弘因“赃百万”而被弹劾,按律处死。太宗“哀其死而有功”,免其死,废为庶人,流徙钦州。事后太宗下诏罪己,认为自己犯了三条罪:“纵舍任心,以欺众庶罪一也;知人不明,委用贪冒罪二也;善善未赏,恶恶不诛罪三也。”以后高官多有因赃下狱者,如功臣庞相寿、皇叔李道宗等。后世评价贞观时认为“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袭细人。”
治贪必须从重从严。中国封建社会的治贪措施以从重从严为特色,这主要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与盗窃罪、抢劫罪相比,在所得财物相等的情况下,对贪赃的处罚要严厉得多,绝不手软,以此严正吏治,清廉官风。其二,从细微处着手治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中国古代社会对贪赃枉法的规定有的非常严格、细微,无论是直接接受对方的财物还是间接接受对方的财物,无论是事前接受他人的财物还是事后接受他人的财物,不论接受财物的数量多少,统统构成犯罪。就是利用人情托请,利用职位使用、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亦构成犯罪。治贪从严对于防范贪污等违法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 
严刑酷法虽然可以对官吏起到震慑一时之功效,但终因刑罚不可能天天用,治表不治里,治标不治本。抱侥幸心理,冒风险钻刑罚空子,搞贪污受贿者依然大有人在。
惩腐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对腐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打击活动,他采用各种严刑峻法对贪官污吏进行各种十分严厉的处罚,例如法律规定凡贪污60两银子者一律处死,枭首示众,剥皮填草,或凌迟处死。任何人一经发现、有权将贪官污吏解往京城,沿途不得阻拦,违者不仅本人处死、而且诛灭全族,以及大批诛杀勋贵等,这种治理方式,确实收到了显著效果,使腐败在洪武时期一度几乎绝迹,但是在他统治后期,由于放松了法律管制,腐败活动又死灰复燃,迅速导致了明朝的腐败,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使明朝成为最为腐败的朝廷之一。
明朝反腐失败的教训在于,依靠严刑峻法那一套治理腐败的方法并不能使效果持久,实际上,产生腐败的原因在于不平等的官员同一般人民的特权关系的存在,这种特权关系,使官员成为高踞于人民头上的社会主人,形成自己的特权地位,这种特权地位,使得官员不可能处于社会的平等监督之下,因此必然形成依靠这种特殊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从而贪污腐败现象,随着土地兼并和伴随而来的地主阶级特权的不断扩大,各种巧取豪夺、贪污腐败现象也必然随之而愈演愈烈;仅仅靠严刑峻法,并不能改变产生腐败的原因,也无法根除腐败,而封建制度恰是维护和确认这种特权关系的存在的,因此在它的制度范围内不仅是无法根除腐败的,而且也无法制止腐败的蔓延扩大,一旦人亡政息或政策、情况等主客观因素改变,腐败现象就会恢复并且蔓延起来。
明朝初年所执行的严格反腐败政策,也是它的社会发展阶段的一种特有政策,不只是人的一种主观思想的原因决定的,即不单是由作为皇帝的朱元璋本人为自己的江山社稷永存、永固和作为开国君主的思想上特有的爱民思想所决定的,它同时也是在社会生产力落后条件下实行的一种必要或必须的政策,因为这时的社会的生产力由于战乱的破坏已经衰弱到无法支撑地主阶级更大程度地掠夺人民的需要了,因此对那些相对于社会生产或经济的状况突出发展起来的权贵势力和贪官污吏进行严格打击就成为必要,一旦这种社会条件改变,则这种政策迟早也就会随之改变,明太祖晚年的宽松政策就是证明,所以从总的过程来看,也改变不了他的王朝最终走向腐败乃至步先前历史上一切封建专制王朝演变规律灭亡的命运,而是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抛开古代社会的廉政动机不谈,我们应该承认,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定时期,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反腐倡廉的举措,对于吏治的清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积极借鉴中国封建社会反腐倡廉成功经验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忽略中国封建社会在此方面留下的沉重教训:尽管治吏惩贪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但是,封建王朝的官吏腐败却屡禁不止,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一个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究其原因还在于封建的专制制度。在专制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依靠这种权力至多能抑制权力以外的腐败,却不能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
在人治社会里,君主是否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完全取决于君主的主观意志和道德品质。历代开国君主之所以能做到生活俭朴,少事兴作,从善如流,是由于他们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到王朝的后期昏君、暴君登场,随着追求奢侈享乐的不断升级,腐败现象就在所难免了。正是如此,虽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反腐倡廉措施相当完备,但是这些详尽而又严厉的措施因没能贯穿始终,最终没能拯救封建王朝覆灭的命运。  
    中国封建社会治贪而又亡于贪的教训说明,反腐倡廉要从法治开始。历史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经验,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只有长期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廉政建设走向成功。
从古代尤其是明朝反腐的教训,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要想治理腐败,不能仅沿袭过去的那种严刑峻法的古典式的反腐败方式,而必须再另辟蹊径,这就是必须依靠社会监督来实现对腐败的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根治腐败的发生和蔓延。而要想实现社会对国家官员的监督,就必须实现言论自由,给新闻言论以独立的话语权利,使之能充分地、公开地、及时地揭露各种腐败行为,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受到了很大限制,对于国家的高级官员特别是中央官员,社会监督实际上是个盲区,而对地方官员的监督权利也由此表现为处于不完整状态,只有将所有官员一律置于平等地位地接受监督,反腐败措施才能产生效果,如果高层官员可以逃避舆论的监督,则反腐败就不可能彻底,整个官员群体也不可能处于真正有效的监督之下,因此,对官员的监督的最关键部分事实上是对高级官员的监督,它代表着监督的实际实行标志及程度的大小,而这一点,恰是最不容易的。
在民主法制的社会里,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虽然行使的公共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但他在接受社会对自己行使国家授予的职权方面的监督上同别人一样,丝毫没有特权,不能把他的职位所代表的国家荣誉同他个人的荣誉或名声混在一起,国家最高领导人的犯罪活动仍然是他个人所从事的犯罪,同其他人的犯罪一样,丝毫不存在给与原谅的资格,所以应该一样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在中国的现行制度(某种程度上是封建特权制度的延续)和政治观念下,却往往将这两者混为一谈,从而成为一个敏感的区域,而国家的官员也以此为资格,建立特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保护,从而成为享有法律豁免权的事实上的不受法律监督的特权者,由此也就破坏了社会对官员权力的完整监督,并且由于这种状况所造成的漏洞,在事实上也会存在一个由上而下地包庇一大批贪官污吏的情况,由此形成难于治理的且不可控制社会的贪渎腐败现象。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惩治贪官要想彻底的话,就必须从民主与法治这个根上下手,才能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如何真正实现治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首先就是要司法独立,不是口头上的独立审判权,而是从管理格局上真正与地方脱钩,实行垂直领导;其次是经济独立,经费由中央统一划拨,而不受地方财政节制;第三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改造;第四对司法人员违法的加重处罚;第五对司法人员家属违法的实行适度的连带责任。

参 考 文 献
《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 邱永明  上海人民出版社
《法经》,李悝:《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Ⅰ》,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2年出版
《史记·范睢列传》:中国古典名著时尚读本——史记百则(上下册),韩兆琦,中国表青年出版社
《宋史·刑法志》:《宋史刑法志注释》,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编,群众出版社
《秦简·法律答问》:《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25卷6期
《秦律》:秦汉制度史论,山东大学出版社
《唐律》:中国法律史论稿,著饶鑫贤,法律出版社
《明律》:历代刑法考(1-4册),(清)沈家本,中华书局1985
《大清律》:《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沈大明,上海人民出版社
《左传》:《春秋左传氏旧注疏证》,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25卷6期
《魏书·张衮传》:论北魏"孝文改制"的历史特点,《宿州师专学报》2002年03期
《资治通鉴》:光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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