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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改革的影响与促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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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网络舆论对司法改革的影响与促进(二),论文范文关键词:网络舆论对司法改革的影响与促进(二)
网络舆论对司法改革的影响与促进(二)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在司法领域,其有利的监督价值直接表现为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孙志刚事件”便是其中一例,2003年6月孙志刚因遭收容遣送死亡,该案曝光后,各大网站不仅纷纷追踪报道,而且还开辟论坛,设置网上调查等栏目鼓励网民发表意见,最终使孙志刚案的主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并终结了我国通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历史。
在以上几个案件案中,由于网络媒体的参与,网民巨大的质疑声让案件的的调查、责任的确立、罪名的拟定和审判、以何种方式结案都处在公众监督之中,在这种网络舆论这一强大的压力下,司法机关更加小心谨慎秉公执法,以免造成司法不公触犯“众怒”。这也就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促进了司法公正。事实上,互联网迅猛发展的这几年相较于互联网尚未存在的阶段,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网络舆论很可能触及到任何一个案件,引发群众热议,也因此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和整顿,“冤案”“假案”“关系案”“人情案”数量呈下滑趋势,司法质量也得以提高。这其中不得不认为有网络舆论监督的功劳。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关联及产生的根源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这两者者从表面上看似乎关联性不大,而事实并非如此。有关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也存在在许许多多方面。网络空间内的意见表达是一种口语化的文字表达,它同时也是一种文化意识形态的网状发散与渗透,网络文化成为一个时尚的话题。有关于网络舆论的特性跟司法的特性的相悖,有关于社会价值视角的不同,也有关于舆论与司法所具备的不同特点或不同责任的区别。网络舆论是根据大众的价值观、世界观报道事实、发表评论,而司法是根据认定的事实,根据现行的法律去调查、甄别事实,从而做出一个符合法律的审判。因此,无可避免的产生了冲突跟矛盾。从一般性看,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网络舆论认可的事实”与“司法认定的事实”不同。网民根据自身经历、体验常常会对事件进行评论。网民所认可的事实都是以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自身的想像补充而形成了。加之网民的感性因素,通常更注重情感的宣泄,不能够达到理性的思考。司法认定的事实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独立公正对一个案件进行调查的审判,依据一定的技术支持跟法律程序,确认的司法事实。司法认定的事实更具有独立性、封闭性、权威性。
第二,网络舆论的主观性与司法公正的客观性相悖。网民根据自己对新闻事件的认知,对时间带有主观感性的评论,这是一种感性的认知。这种感性的评价在人类的感情社会的中占有重要作用。司法公正对新闻案件的判断做到了事实与法律的统一,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加以公正的程序化,尽量达到法律上的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的公正审判性与网民感性的主观性,产生了分歧。
第三,网络传播的特性与司法活动的特性不同。网站以其高速率、宽地域的便民优势网罗人群,其传播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网络的时效性造成新闻事件传播的迅捷性。在一新闻事件没有进行详细调查时,网络上已开始扬起各种各样的猜想与假设。而各种的假设与猜想,又造成了各式各样的感性因素。在已经形成相对的舆论造势,司法活动常常不能独立、公正的展开。网络传播也会一定程度上的歪曲事实本身,从而达到舆论制造者想要的舆论结果。司法活动的主体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按照相关的程序去收集证据,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跟审判。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的程序性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执行,从而导致了网络舆论跟司法活动的冲突与矛盾。
(三)“媒介审判--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不良影响
“媒介审判”,作为一种超越司法程序的预设性审判,由于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在主观上具有干预司法审判的意图,在客观上可能会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无法严格遵照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要求正常行使司法审判权,从而给法制建设的推进、法治精神的传播、司法权威的树立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
媒介审判的形成原因很简单,主要来自于传媒的错位[6]。
由于 “经济人”的天然属性,传媒必然以提高点击率、追求发行量、追求受众最大化来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有一点很大的不同在于,网络舆论往往反映的民意无论处于何种位置,都带有浓重的道德和感情色彩,而司法是理性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来办案的。媒介的错位表现就在于,其对案件报道的内容为了追求可看性、热门性,往往故意在司法判决和公众民意之间拉开缝隙,并且一部分媒介将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统统归结为“司法腐败”,以亮丑为手段来夸大腐败事实,吸引群众眼球,制造轰动效应,这种做法严重歪曲了司法机关的公众形象,自然也很容易成为公众民意的“对立面”。另外,无论网上信息“把关人”还是传统媒体记者,他们并不都是法律专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认知能力不够,在报道中也难免存在偏差,往往一个法律基本概念、术语和环节名称的错误,都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误解。因而在网络舆论形成之时,传媒(包括网站和传统媒介)没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调查结果为发言权的职责,将网上带有浓重感情色彩的文字加以报道,或者在事实基础上凸显和夸大情理来获得民众的关注。一些媒介在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时就进行舆论导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介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直接认为XX有罪或XX无罪,使本不应成为舆论常态的成为常态,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莫大的压力,这种“全民皆法官”的现象其实就是对司法独立的破坏[7]。
另外“媒体审判”的后果并不一定是民众的舆论影响到审判,而是这些评论和舆论影响了更高层次人物,比如说政府领导,为了安抚民心或其他原因,通过他们的权力来改变审判的方向,即“权力”干预“权力”。
四、如何平衡二者的冲突,实现二者良好互动
网络舆论给当今的司法公正带来了诸多挑战,但我个人并不认同以强制性手段来限制网络舆论,反而认为在网络时代,通过和舆论的对话与沟通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的民主与公正,也就是说,并不是不要监督,而是要规定好监督什么,如何监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当某一法律制度得不到公众的认同,并且其制度本身也不适应社会需要,阻碍到社会发展的时候,如果司法机关很刻板地依据法律本身来判决,肯定得不到公众的认同,这样的司法判决也会损害到司法权威。我国转型期的司法正义未必是机械地遵循传统意义上的实体或程序公正,也可以将一种新型的更加合理的正义补充进去,可以称之为“协商型正义”或“新程序正义”。
“协商型正义”核心思想即“沟通”、“对话”,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和利害相关人以及公众通过相互沟通和对话来协商,对法律事件的处理达成一致,进而形成法律的规则,这样既保证了司法公正不受大众舆论的操控,又能取得民意的支持,这种正义原则是缓解当前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紧张关系的一条可行之道。尤其是针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社会性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尝试与舆论沟通,或接纳民众的可行性建议,或以充分的理由、合理的判决来说服民众,让民众不会认为司法是“强势”的,是与民主绝对对立的,从而实现司法上的最终正义。
(一)对网络舆论合理引导
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一个畅所欲言的话语平台,网络舆论作为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司法案件的参与也是司法民主的再现。尽管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不更改、不科学、过激的、情绪化甚至是粗暴的言论,网络舆论毕竟是反映了最大多数、最真实的民意。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都会有不满情绪,这种情绪的宣泄甚至会有反社会的观点,对主流价值观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合理的引导十分必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上的批评与反对,甚至是过激的言论,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嵌,都应当宽容 。这种引导只能是软性的、科学的和适当的,只要主流传媒、网站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等做好了主流的引导工作,正义的声音永远都会是最强音。
1、适度限制网络“公权力”,政府具有公权力,相对而言,网络论坛版主、BBS站长、聊天室网管等在网上技术权限较高,在网络上有着“话语权”上的特权,是有区别于普通网民的特权人。他们的意见引导取向往往控制了社区网民的思维,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在实现的同时,也要防止这种“公权”的滥用,可以从加强网络舆论自律机制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特权的行为。
2、避免“媒介审判”越位现象,我们不能制止普通网民发表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时事评论,但是网络上的信息把关人(版主、吧主、网管、记者等)则不能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时对某案情妄加判断,以网站名义发表网民的带有导向性的评论,从而影响到舆论导向。网络上的新闻媒介要坚持报道的客观原则和平衡原则,报道时有必要的话,将网络舆论和官方情况通报放在一个标题里,进行“双面提示”,给冲突、对立双方平等的表达看法的机会。另外赋予司法机关抵御舆论负效应的力量,法庭需要选择保守和谨慎态度挑选未受舆论影响的陪审员。
3、司法机关在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时,在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公布和公开案件进展情况,与群众加强沟通,答疑解惑,而不是刻意封锁消息,给群众留下质疑的空间。另外司法新闻报道应注重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报道案件时,要对具体术语和环节进行解答,消除社会“知沟”,使全社会充分了解法律知识,既达到对网络民意的合理引导,使网络舆论以正确有效的方式实现对司法的监督,也从根本上避免群众盲目的“媒体审判”现象。
(二)加强司法的公开和民主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干预根本源于网民对司法公权力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恰恰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造成的。公众通过各种渠道的舆论反映出对司法公正的诉求是合理的,因此司法机关只有加强公开和民主,做到取信于民,执法为民,司法公正真正做到家了,也就不会惧怕任何形式的监督。
1、杜绝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众形象。这既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源,也是取信于民的最根本渠道。我们分析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及网络舆论运用不当有可能干扰司法公正,然而相比而言,最根本的还是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就是要真正做到司法工作公开公正,遵循现有法律关于公开审理的规定,杜绝腐败和枉法裁决,增强司法公信力。
2、要提高法官素质,健全司法独立和职务保障制度。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性因素添加进来都会给天平带来倾斜,造成司法不公正。法官的专业法律素质应当不断的提升,遇有新型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应保持冷静和理智,以过硬的法律知识进行裁判,确保不出差错。另外,在立法上应当再考虑进去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保障的法律法规,防止地方政府的领导等公权力强势介入司法工作,影响司法公正[8]。
3、网络环境下的公开原则。对于像“10·11哈尔滨林松岭命案”、“杭州胡斌飙车案”等触及社会敏感神经的热门案件,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允许的环节里,应当主动设置发言人或网上发布信息来同网民进行交流,公布有关案情调查和进展情况,而不是故作神秘,刻意阻碍外部人员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引发群众的不好猜测和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构建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开原则可以包括网络立案公开、有选择的进行审理阶段的网络直播以及公布裁判文书。(有选择的是指不违反公开原则的有关规定)
4、司法机关与网络民众的沟通和交流。前文提及到,网络舆论在传播过程中受到“话语权”特权人的影响,比如论坛版主、网管等,他们在网络上的言行都可能形成权威意见,引发舆论导向的变更。大多数情况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广大网民受到了网络“权威”的不合理的引导。这种情况下,司法系统应当设置媒体发言人或网络首席评论员来及时公布信息,加强与广大网民的沟通和交流,对新型社会疑难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析,要让舆论看到司法工作的有理有据。
 综上可见,其实无论不管舆论在任何事件中成型的过程和作用有了何种变化,其监督司法的本质没有改变。舆论归根到底是代表了广大群众的意见,是为了避免司法自身滋生的问题,是想要司法公正。只要司法能够做到真正的公平,就不会惧怕任何形式的监督。将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尽量的公开透明化处理,让公众看个清楚,就能避免许多问题的产生。所以网络舆论与司法的矛盾的解决,归根到底还在司法这里。只要司法工作做到“取信于民,执法为民”,网络上的不当言论自然消亡。
随着网络社区及论坛等的发展,司法与舆论的关系越来越微妙,二者各自所体现出来的正义与言论自由原本互不冲突,但在具体案件的正义运送过程中,崇尚自治的司法却往往绕不过以强大民意为后盾的舆论监督。哈尔滨林松岭命案及杭州飚车案发生和孙志刚事件后,由于网络媒体的参与作用,迅速演变为一场全国性的舆论事件。在突破地域的局限成为全国舆论事件的过程中,网民对舆论议程的设立和导向,网民的巨大质疑声音让案件的调查、处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中。在这一事件中,网络媒体的调查、人肉搜索、论坛争论、网站民意测验等多种手段不同程度的发挥着舆论监督司法的作用。尽管这其中网民也有披露当事人隐私等不和谐的因素。但网络舆论在这一事件中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也促进了司法高效、快捷的处理问题,这就是这三个案件的意义所在。
参 考 文 献
[1] 引用:曾润喜.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机制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09(18):79-82. 曾润喜.网络舆情信息资源共享研究情报杂志,2009(8):187-191.
[2]《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9年7月16日发布
[3]汪海燕:《网络舆论与司法》
[4]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以司法个案的分析为视角”,法律适用,2009年第一期
[5]李王颖 王军:浅析互联网信息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以杭州飙车肇事案”为例《现代传播》,2009年8月 
[6]张宗亮:传媒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理论学刊》,2006年7月
[7]廖言: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瞭望》,2009年6月
[8]侯键: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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