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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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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二),论文范文关键词: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二)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二)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法治优于人治,这已成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但不能将“法治”功能绝对化,把法治当作是完美无缺的良方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更不能认为法治只是确定几个基本原则,创设众多的法律。当权威者提出“以法治国”时,相继就出现了以法治省、以法治市、以法治乡,乃至以法治家、以法治病。在这种以“法治万物”的渲染下,许多场合许多领域都大谈法治万能。似乎像经济混乱,社会秩序不良,精神文明建设不够,文化市场泛黄等等都需要法治这一良方来解决,似乎各种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都是法制不完备造成的,因而各种社会问题一遇到法治便会迎刃而解。总之,将所有难题的解决寄望于法治。这种认识,对法制建设是有害的。实际上,法治仍需人的作用,法律的滞后保守性、僵化性以及限制功能容易被强化的特性,是法治社会要特别注意的。
   (2)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关系认识不足
   “个人本位”论者认为,社会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起点是个人,法律的设立在于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反映在民商法领域,便是以权利为中心,构筑权利和保障体系。“社会本位”论者认为,社会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起点是社会、集体而不是个人,个人只有处于社会集体之中才有其自身价值。因此,法律应该促使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承担增进社会福利,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不应是对立的,那种认为两者不可兼容,或以个人本位作为法制基础,或以社会本位为法制基础的观点,都是片面的。过分强调个人本位的结果,是使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出现混乱;过分强调社会木位,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就会改头换面地横行于世。因此,如何使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有机结合起来,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难题之一。
   (3)私法与公法优先认识偏差
   公法、私法的基础和优先问题的不同认识直接导致法律现代化的不同结果,也必然加快或阻碍其进程。自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定以来,法学界显现出对私法文化的格外钟情。私法优先的学者们把私法文化等同于权利文化,而把公法文化归诸于义务文化。因而认为权利本位就是要优先发展私法、私法优位。改革开放前是权力、义务本位,安全秩序法制价值优先,与之相联系,法律体系中是公法作为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是以权利本位的逐步确立,公平效益法制价值优先,与之相联系,法律体系中是私法或民商法为核心,公私法分离,私法优先。这种认识对法律现代化起着理论上的阻碍作用。
    4、法律效益低下、法律权威未被社会认同和信赖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指引下,法制现代化的要求日益强烈,国家加大立法的步伐,司法、执法机关也作出了自己的努力。然而,法律效益并未随着立法规模的扩大和数量的增多而相应增长,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和法律价值的合理性的要求,始终没能有机地结合,法律的权威性未能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赖感。当事人不打官司、不愿打官司和不敢打官司,以及打胜了官司也无效率、诉讼价值无法实现的事实,也正是我国法律效益低下、法律权威被怀疑的例证。法律效益状况反映了法律的权威性程度,它是通过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来确证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高效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表现,而法律低效化则从一个侧面表明人治主义居于主导地位,法律的权威性未能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社会成员及其组织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赖感,因而也就不能自觉选择法律来规范自己、保护自己。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问题的成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对现代化的努力是勿庸置疑的,并且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也是不容忽视的。经过对实证资料的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困境的成因与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密不可分的,国家相对于社会而言过于强大,而作为可以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要弱小的多。从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西方文化土壤上生长起来的法律体系,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乃至相互制约正是法治的内在根据与界限。这种法治本身即具有逻辑性和自恰性,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却发展得如此艰难而又曲折,可以说与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同构状态有着密切的关系,说到底我国市民社会基础的缺失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制现代化的阻碍,这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陷入困境的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症结所在。具体主要在于文化的专制、经济的计划性、社会的乡土性等三个方面。
   1、文化专制
   起源于夏商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儒家的血缘宗法伦理为本体,儒家的“礼”与法家的“法刑”相结合,历经数千年的融合、积淀发展形成的伦理化礼俗法律文化。翻开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民族一直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传统。虽然不少学者提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过“法治”,如战国时期法家主张“法治”以此来反对儒家的“德治”、“礼治”。但这种封建专制下的“法治”与现代法治不可同日而语,梁治平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家所谓的‘法治’只在‘刑赏’二字” 。而且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皇权至上是最高行为准则,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性所代替和淹没      
2、计划性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主法治产生的经济基础,因为商品经济内在蕴含着民主法治的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它是产生民主法治的最适合土壤。而1949年建国后,国家一开始就实行计划经济,建立了一整套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经济主体之间由一定的隶属关系来维系,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通过行政体系、运用
   行政手段管理和实施,经济运行自身应当遵循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这种体制中,政府手中掌握着强大的行政权力,而且其权力没有任何限制,可以干预到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传统计划经济制度无疑是一种人治社会。计划经济的极度发展导致经济结构的严重扭曲和僵化,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致使企业长期缺乏活力,劳动潜力不能正常地发挥出来,经济运行过程严重地缺乏动力,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3、乡土性
    正如韦伯所言,“中国城市的繁荣并不取决于市民的经济与政治魄力,而是取决于朝廷的管理职能” ,中国传统社会确切来说是一种以血缘亲情关系为基础的“乡土社会”。
    “乡土社会”这一概念出自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他从中国的基层社会出发,将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国社会的特点概括为“礼俗社会”、“乡土本色”。对那个时代乡土社会的面貌,他描述道:乡土的农民离不开自己的土地,生活是生于斯、死于斯的富于地方性,终老是乡,是不流动而发生的土气,每个人都遵循一种熟悉到不假思索的规矩,这个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奉行的是“无讼”。六十年后的今天,中国13亿人口中有9亿是农村人口,农村国土占中国国土的90%左右,城乡分治的格局及其传统价值观念根深蒂固,可见乡土社会依然存在。正是由于乡土社会的存在,在国家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同时,民间法也同样发挥着调控和规范的功能,尤其是在一些较为落后、保守的乡村地区,民间法对社会的影响、调控甚至超出了国家法。著名导演张艺谋的一部写实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的困惑”正体现了这一点。
   四、发展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对策
   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制进步的重要进程,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为此,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现代化:
    1培育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法律观念和认识
   中国法制现代化是救亡图存、拯救民族危机的产物,没有足够的近代思想启蒙教育。因此,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义务本位等与法制现代化相左的思想产物,根深蒂固。眼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开始的,是通过现代法制的建立来培育市场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已经确立,进而要求现代法制来保护它。特别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将主要通过创造性地移植西方法律来进行,更加剧了人们对现代法制和法治观念的陌生感。因此,当务之急,要通过多种手段,使人们树立新的法律观念、思想意识,重塑现代法精神,为法制现代化提供精神先导。树立新的法律观念及现代法精神,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从人治经济到法治经济,树立法治经济的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权力制衡观念、依法治国观念;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树立权利本位,彻底肯定权利观念;从身份到契约,树立自由平等和契约的观念;从官本位到民本位,树立民本位观念;重视法的公正、效率和规律性,树立法律效益观念;从否认私法到公法私法并存,树立私法基础公法优位的观念;从偏重实体法到重视程序法,树立实体法程序法并存、救济先于权利的观念;从畏法、避法、逃法到学法、知法、用法,树立信法观念。
   3、规范国家权力,发挥国家权威的作用
    要培育一个成熟而稳定的市民社会,一个有效能的国家政权是必不可少的环境条件。我们知道西方法制现代化离不开国家的推动,法律发展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架构的启动。可以想见,如果当初没有以拿破仑为首的法国政府的大力推动,就不可能产生著名的《法国民法典》。无可置疑,我国法制现代化既有自生需求的一面为其驱动基础,同时应该看到国家也是其重要的推动力量。虽然,法治要求实现法律的最高统治,但我国“追赶型”的法治必须强化政府能力和政治权威作用。政府在法治进程中扮演两种角色,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另一方面也成为阻碍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的因素,这成为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所面临的两难。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本着现代法治的理性精神,通过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在形成对行政权力有效制约的基础上,发挥国家权威的推动作用。
    
   4、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法制现代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首先,商品生产、经营者即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由法律来保障;其次,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第三,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第四,市场规则必须由法律来统一;第五,政府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必须通过法律机制来约束监督处于管理地位的管理者依法行政、以法行政,切实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不可阻挡。这似乎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快法制现代化的脚步,加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否则,我们将无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意味着应当树立现代法制的观念,及时协调国内法律关系,根据有关国际经贸组织的规则和国情,加强对国内相关法律规范的清理及立、改、废工作,努力做到规则透明、程序规范、机制合理。在此前提下,应努力加强依法行政、服务行政并防止行政权滥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维护市场主体的自由与权利,注意加强必要的监管,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权利或违法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秩序。要根据实际循序渐进,逐步健全和完善本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
    面对强大的国际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压力,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回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改革。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即,意味着中国政府选择了经济在所有领域的全面开放,也必然意味着中国产业的各个部门面临着外资的全面冲击。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中国法制必须尽快作出进一步的回应。随着中国入世步伐的加快,国务院最近己废止了600多条与入世相抵触的法规规章。
    近年来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基本轨道是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和放松管制(比如减少关税和非关税障碍)。在投资法方面的改革方向是鼓励投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并逐步过渡到国民待遇;在企业法、公司法方面的改革方向是减少国家干预、政企分开,建立独立的法人制度,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在金融法、银行法方面的改革目标是央行独立,发挥市场机制和金融杠杆的作用,使人民币逐步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改革方向是扩大保护范围和加强保护力度;在解决纠纷机制方面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平的、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中国厉行法治,强调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增加政策与法律的透明度,增加法的可预测性、可计算性、公开性和透明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也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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