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一词起源于美国。早在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就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哲学思想主张,企业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盈利。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并且给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初属性——道德属性。但是其对企业社会责任所针对的主体并没有详细地阐述,只是给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样一个概念,并没有明确其内涵,而且由于其所在年代的限制也不可能充分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对于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意义,同时谢尔顿持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也违背了微观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改进原则——在不减少一方福利的情况下,通过改进资源配置的状况来增加另一方的福利。笔者认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企业和社会来说应该是一个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增加社会福利的双赢行为,否则,空谈企业社会责任就失去了意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出自经济法学者的著作,下面通过引入国内主要经济法学者的观点来阐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