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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车损险赔偿现状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一)

作者: (字数:10677) 浏览: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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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从车损险赔偿现状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一),论文范文关键词:从车损险赔偿现状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一)
从车损险赔偿现状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一)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4199  从车损险赔偿现状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
二、车损险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车损险实务中的操作和问题
四、完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
五、加强保险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内 容 摘 要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的目的与整个保险制度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意旨的。按责赔付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
关键词:车损 按责赔付 保险代位求偿 利益 
从车损险赔偿现状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在随着车辆的增多的情况有着上升的趋势,而保险公司抛出“按责赔付”的理由,告知被保险人,零责任,零赔付。被保险人在第三方不赔偿损失的情况下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法律所规定的代位求偿制度在车损险中更本无法运用。原因何在。笔者通过实务和理论的学习,通过本文阐述自己的观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据考证,最早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表述是1782 年英国“马森诉森茨伯”一案中作出的。1877年,英国法官凯恩斯在辛普森诉汤姆森一案,将代位求偿权作了如下表述:“当一人协定向另一人进行赔偿,在前者充分履行赔偿后,就有权承继被赔偿人可能保护自己不受损失,或为使自己从损失中得到赔偿而采取的所有方式方法”。
现今世界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一般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条规定,保险人在理赔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的所保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责任人的过错导致的,依法应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被保险人赔偿金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
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从损害赔偿法角度看,因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保险法角度看,被保险人享有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法律应当如何处理被保险人的这两项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保险史上曾经并仍然存在以下三种解决模式:其一,禁止被保险人重复地行使两种请求权,确认保险人的代位权,存置第三人的责任;其二,肯定被保险人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废止保险人的代位权,存置第三人的责任;其三,禁止被保险人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废止保险人的代位权,免除第三人的责任。现行各国立法基本上都采用第一种模式,即普遍确立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学者关于保险代位权本质的研究,已形成洋洋宏论,然由于角度不同,结论有别,主要有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避免第三人脱责说与减轻被保险人负担说三种。
①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于责任第三方有赔偿请求权,该赔偿请求权是基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另外由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享有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于是被保险人同时拥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赔偿请求权。也就造成被保险人可能因该起事故而获得两份赔偿。这是与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相悖。而根据代位求偿制度,被保险人如果从保险人处取得补偿后,就应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从而使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避免了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
但一些学者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故保险法上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行使双倍请求权而不当得利。”笔者持反对态度,笔者认为如果按照此观点第三方可与被保险人勾结,被保险人不向第三方请求赔偿,而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那么保险公司成本将会加剧,破产也只是时间问题。第三人不能仅因为受害人有预见的投了保,就有权白白的免除义务。
我们来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没有保险代位求偿权,那势必造成的就是被保险人从有责第三方获得赔偿后,又能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而对于同样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有责第三方来说,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就可以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那最后的结果就是有责第三方和被保险人都没有损失,反而被保险人又获得了一笔额外的补偿,造成的就是保险人的损失,这样下去保险的目的就成了给被保险人获取利益的一种方式了。而有些学者建议在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与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只允许被保险人选择其中一种,那对于这种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该如何去约束限制被保险人的选择呢?有责第三方与保险人处于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中,其相互不可能有联系。因此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的存在能够妥善的处理这两种请求权的竞合。
②避免第三人脱责说。
该学说认为,建立代位权制度,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于受领保险给付之范围内,移转于保险人,以避免加害之第三人脱免责任。笔者认为,此观点有牵强附会之嫌。保险代位权的基础是由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造成了侵权,被保险人有对于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此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转移于保险人后,并不发生性质上的变化,保险人支付保险补偿金而取得保险代位权后,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并不会造成第三人的脱责。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放弃对于第三人的追偿,法律并没有要求保险人一定要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保险人放弃代位权的,第三人因保险人弃权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可以对抗任何人。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或因成本过高或因第三人欠缺偿付能力而放弃代位权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避免第三人脱责说与保险代位权并无必然联系。反而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的设立从某种角度上是增加的第三人的脱责。
③减轻投保人负担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可以实质地降低保险人保险给付之总额,从而降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之降低,减轻社会上广大投保人之负担。每一保险事故的发生如导致保险人负有给付义务,显然将减少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利于对投保人的保护。允许承保人追偿,从而减少总的保险收费,对公众有利。
纵观以上学说,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一方面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补偿,另一方面也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补偿请求权和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被保险人有自由选择权,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弥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保险人补偿;还可以在第三人的赔偿不足时,请求保险人予以弥补;又可以在保险人补偿不足时,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至于如何行使,由被保险人依情形决定,他人不得干涉。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规定选择资产雄厚、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请求补偿,既经济、快捷,又不费吹灰之力。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所花费的成本太大。保险代位权制度就是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时,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能构成保险人履约的抗辩事由。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一个安全保障,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则承担一项风险。在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情形下,保险人所负担之风险实际上是以现有利益换取了期待利益。至于代位权是否能获满足,则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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