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最早出现于19世纪西方国家,20世纪初在学术界形成企业社会责任思想,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得到业界人士认可并得以传播,20世纪80年代被跨国公司引入中国。学术界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还没有一致的定论。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工商企业追求社会长远目标的道德义务,它促使人们从事使社会变得更美好的事情。它建立在企业已经承担了经济、法律责任和履行了社会义务的基础之上,是超出经济、法律责任以外的道德责任。概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应该承担的“第三种责任”,是企业在社会领域内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回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