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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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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意见(一),论文范文关键词: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意见(一)
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意见(一)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3553  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意见

新《保险法》存在的缺陷
(一)核保期的责任归属仍难以解决
(二)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三)免责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
(四)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过于笼统
(五)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仍没有确立
二、完善新《保险法》的建议
 (一)在核保期提供临时保障
(二)尽快规范实践中保险合同的定义
(三)取消免责条款“口头告知”的说明形式
(四)区分恶意重复保险和善意重复保险
(五)明确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内 容 摘 要
新《保险法》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合法权益和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但仍存在缺陷:核保期的责任归属仍难以解决;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具有局限性;免责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疏忽了对恶意重复保险的规定;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仍未得到确立。为保证新《保险法》顺利实施,建议: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标准;尽快规范实践中保险合同的定义;取消免责条款的口头说明形式;区分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赋予保险公估人以法律地位。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重复保险 保险公估人
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意见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诞生。2002年为满足与国际接轨需要,我国对第一部《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保险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修订后的《保险法》滞后于市场发展。为此,2004年10月,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文简称“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保险法》的第一次修订相比,这次的修改比较彻底和全面,强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倾向,如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强化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规范了理赔时效,都是这方面的体现。这将有利于减少保险纠纷,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新《保险法》还从公司治理角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在市场经营主体、保险保障基金、偿付能力、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直接目的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新《保险法》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取消了“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对提高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和独立经营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在全球化背景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风险在不断增长,而灾害损失的日趋严重,更使商业保险补偿机制举足轻重,因此,中国的保险业在经历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三十年后,将步入一个更好、更快的黄金发展时期,商业保险的大发展,特别需要完善保险法制,特别需要强化对被保险人权益的维护。新《保险法》的实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受到了社会各界最大程度的关注,但法律修订的进步性却又不能掩盖这一立法还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从而还迫切需要采取相关的行动来使之趋向完善。根据笔者自己理解现将《新保险法》的存在缺陷及完善意见陈述如下:
一、《新保险》存在的缺陷
(一)核保期的责任归属仍难以解决

购买保险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填单交费之后到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之前存在一个时间差,即核保期。核保期间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消费者(投保人)认为只要保险公司收到保费,不管是否出单,就代表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人身保险是诺成性合同,保险人应在合同成立时收取首期保费。但“成立”不等于“生效”,由此做出“收取保费意味着保险合同即已成立”的推论是错误的,这等于否定保险人的核保权利,易使保险沦为赌博,不利于社会和谐和金融稳定。并且保险代理人只有推销保单的权利,而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于是,填单交费之后到保单签发之前,被保险人的保障处于“真空期”状态,容易引起理赔纠纷,却无法可依。司法实践中多是保险公司胜诉的现实可能会纵容一些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之后,尽量拖延出单时间,以避免承担核保
期间的责任。新《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双方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该款是对目前
实践中做法的法律确认,也符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新《保险法》并没有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内容,不但不能给处于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任何约束,反倒为其在合同中附加有利于自己的条件和期限埋下了隐患川。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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