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最初由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首次提出,其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一般认为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1953年Howard Bowen的《企业家的责任》一书的出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人按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使得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被世人所熟悉。自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以来,众多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延的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的界定,即可将企业的责任行为概括为:经济增长与效率;教育;用工与培训;公民权与机会均等;城市建设与开发;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再生;文化与艺术;医疗服务;对政府的支持等十个方面。二是通过对各种企业责任的比较来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即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三是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涵盖各种企业责任,而非与企业责任等同的属概念,即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需自主决定的责任(慈善责任)之和。卢代富在综合了国外的研究与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