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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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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四),论文范文关键词: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四)
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四)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四、结语:从抽象的立法解释 转向具体的案例指导 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副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内人士也有一定的认识,并尝试通过对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解释,(24)通过司法解释主体的适格化,解释文本
 
四、结语:从抽象的“立法解释”
转向具体的案例指导
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副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内人士也有一定的认识,并尝试通过“对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解释”,(24)通过“司法解释主体的适格化,解释文本的公开化,制定和发布程序的规范化,解释文本的名称和格式的统一化,时间效力的明确化”(25)手段来规范司法解释。相应地,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2005年制定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对局势不佳的司法解释工作进行监督和制约。但近年来能司法解释现状表明,不管是事前规范化的思路,还是事后救济性的审查机制,都无法从根本上抑制违法性和任意性司法解释的产出。
民族主义论文问题的解决之道,是改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抽象性解释文件来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更多地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仔细阐释、推理和论证做出权威性的法律判断,通过发布权威性的指导性判例,来履行其指导下级法院、统一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能。确切地说,最高人民法院应逐步放弃制定事先的抽象性司法解释,转而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司法理论方面的作用,进而建立、完善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
通过指导性案例来解释法律、制定公共政策和统一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是各国最高法院通行的做法。在普通法系,判例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官断案必须遵循先例,尊重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以前类似判决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定判例的法律效力,但并不否认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26)而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也是有一定根基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自1985年起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形式发布的案例,事实上已经产生了填补法律漏洞、解释法律条文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用。论文撰写论文当务之急,是探索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操作路径及适用方法,明确“指导性案例”的运用与管理,并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真正落到实处。因为唯有基于案例发布具体的法律解释,才能有效地解决司法解释立法化所带来的各种弊病,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复位到“解释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并最终实现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治的复位。
注释:
①J.Bums,J.Peltason&T.Cronin,Covernment By The People,14th Edition,Prentice - Hall,Inc.,1990,p.435.
②方流芳:《罗伊判例中的法律解释问题》,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314页,
③⑨⑩参见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3、4、7页。
④H.Ha11&A.Sacks,The LP,gal Proc,ess: Basic Prob-lems infhe Making and Application of Law,The FoundationPress,1994,p.1111、1374.
⑤『德1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4页。
⑥Roscoe Pound,Law and Morals,Second ecl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6,p47 -8.
⑦就当今各国司法体制而言,只有中国、日本和美国的最高法院才拥有这种抽象性规则创制权。给水排水论文但与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不同的是,美、日最高法院所享有的规则制定权主要表现为对程序法规则的制定,而不涉及实体法规则。并且,美、日最高法院的规则制定权都是由国会和宪法所明示赋予司法部门的一种委任立法。例如1945年日本《宪法》第77条第1款就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就诉讼程序、律师、法院内部规章及司法事务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因此学理上一般视其为“国会唯一立法主义的例外”。参见张榕:“司法能动性何以实现?”,《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第45页。
⑧董嗥:《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⑩http://www.lawyer365.neUArticle_Show.asp?Arti-cleID= 193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11)例如最高法院民一庭在2004年就表态: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争取出台六个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司法解释”,“电算会计论文开展六个司法解释的前期调研工作”。见孙华璞:《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OO四年度工作安排的情况通报》,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40页。
(12)最高人民法院资深大法官周道鸾先生就认为,司法解释为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的现行刑法等许多重要法律的一些主要条款,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大量司法解释的结晶。参见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88—91页。
(14)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15)新华社记者黄庭钧:《谁来“解释”司法解释》,载《新华每日电讯》“两会专版”,2001年3月12日,第2版i陶恩晋:《江苏记者对一司法解释提请违宪审查》,载《江苏法制报》2006年1月13日,第1版。
(16)陈春龙:《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30页。
(17)Tom Campbell,Separation of Powers in Practic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20.
(18)Neil MacCormick,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Clarendon Press,1978,pp.74 -99.
(19)参见陈默:《监督法实施第一例:“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成标靶》,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月5日,第7版。谢宝红、付子堂:《司法解释中的社会公平问题》,环境保护论文《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第68页以下。
(20)肖扬:《“同命不同价”将在近期改变》,载《新华每日电/》2007年3月15日,第1版。
(21)陈兴良:《司法解释功过之议》,《法学》2003年第8期,第53页。
(22)杨艳霞:《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23)参见卢金增:《司法解释打架》,《中国青年报》 2007年1月10日第3版。
(24)黄松有:“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第14页。
(25)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88~91页。
(26)我国也是一个判例法传统悠久的国家,自西周出现“约事以制”后,判例文化便连绵不断。秦朝有“廷行事”,汉代有“决事比”,唐有“法例”,宋元有“断例”,明清有“例”,及至清末甚至出现了“以例破律”CPA行业论文的现象。参见陈卫东、李训虎:《先例判决判例制度司法改革》,《法律适用>2003年第1期,第23页。
责任编辑 陈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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