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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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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八),论文范文关键词: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八)
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八)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
何谓无效行政行为,“依通说和各国的法例、判例,行政行为成立时具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 无效。”①我国在现行立法中也采行这一主张,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75 条只示范性列举了行政行为无 效的两种例证情形,即“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其他情形则以“等”字概括。因 此,如何对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正确认定,是理论和实务中直面的问题。虽然无效性是实体法方面的内容,但它的重大影响首先在程序法方面体现出来。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应当以原告提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请求为条件,这与一般行政诉讼中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的作出不同,在一般行政诉讼中,法院依职权便可作出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判决。而法官审理后即使发现被诉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但因当事人没有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法院不能主动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也只能按照撤销之诉进行处理。
司法实践关于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以及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均使这一设置形同虚设,从上述归纳的司法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原告是否申请无效,并不影响法院确认无效判决的作出。如原告提出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该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予确认无效,原告并未再行提起无效诉讼,法院依然作出了确认无效判决。并且法释〔2018〕1号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此处也没有规定要求原告必须提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请求,法院才可以作出确认无效判决。由此可见,在实践适用过程中,法院可以突破这一限制条件,依据职权作出相应判决。
(三)确认无效之诉的起诉期限并未达成统一标准
现行《行政诉讼法》和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 号) ,对无效之诉的诉讼,均没有作出关于其起诉期限不受限制的规定。关 于起诉期限的规定,集中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 46 条、第 47 条、第 48 条。第 47 条和第 48 条分别是关 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的规定。第 46 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它案件自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作为类行政案 件的起诉期限的立法规定,在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下,不同诉讼类型中涉及的作为类行政 行为的起诉期限,应当受该条立法规定内容的约束,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行政机关既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又未告知当事人行政 行为内容的情况下,涉及不动产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其它案件自行政行 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对行政行为提起无效之诉是否要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前后的法律规定及司法 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大多主张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原告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也有学者持 反对态度,④还有学者主张,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不能一概而论,宜采取“允许但不鼓励”的 策略,激励其尽早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诉讼。⑤ 本文以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安定性原则的要求及 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也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从上述归纳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各地法院对确认无效之诉的起诉期限适用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确认无效判决的对象是无效行政行为,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法院或者权力机关申请确认其无效,并可以拒绝执行,享有对抗该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因而其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有的法院也是采取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认为行政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无效行为的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进行适用。有的法院则采取确认无效诉讼受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限制的做法,其认为新《行政诉讼法》虽然设立了确认无效判决,并未对其诉讼期限做任何特殊的制度规定,从法律角度按照一般逻辑出发,确认无效诉讼应是包含在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内的。
那么确认无效之诉是不是应该遵循一般行政起诉期限的规定?学界也一直争论不休,有认为考虑到无效行政行为的特性,确认无效之诉不应受起诉期限限制;有认为其不能不受时间限制随时提起,原因其一是基于“禁止权力滥用”原理,可能会产生“失权”;其二是对确认无效之诉是否能给当事人带来诉讼利益表示怀疑;其三是基于确认诉讼备位性的特性和维护法律秩序和安定性的需要。也有认为确认无效之诉不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但需要结合举证责任科学分配,以降低其违法程度的严重性和明显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确认无效判决的起诉期限并未做任何特别规定,这给了法院在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也造成实践中的不统一。
四、完善我国确认无效判决法律适用的建议
要解决确认无效判决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并不是完全否定现行法律法规,而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寻找可解释的空间,继而对我国确认无效判决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足进行补充,因此,针对上述确认无效判决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改善建议:
(一)细化确认无效判决司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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