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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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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五),论文范文关键词: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五)
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五)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示的另外一种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是“没有依据”,但法条并没有具体阐述,法释〔2018〕1号第九十九条所列举的“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正是说明此处所指的“没有依据”是指没有法律依据。理解与适用此种情形,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区分开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违法情形之一,主要指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该全面适用的法律依据仅仅适用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违背效力规则,如适用的法律还未生效、已经失效或者违反上位法。“没有依据”是指完全没有适用任何法律依据,是无视法律权威和违背依法行政要求的表现,其违法程度较之“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更加重大和明显,因此,在适用确认无效判决要注意与其区分。
第二,“没有依据”的认定标准分别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具体说明适用的依据,如漏写依据或者仅笼统地列明“依据某某法关于某某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具体到内容。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政行为时已经说明所属依据,但根据该案事实并不应适用所列依据,此种情形就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对其适用撤销判决。实体方面,当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适用任何法律依据,且诉讼中和诉讼后始终都没有补充依据,即使有补充,该依据依然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则此种情形就属于“没有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依据”情形也涌现出了很多案例,如在“原告贺某某不服被告某某政府、第三人贺某某、刘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行初字第84号]原告以被告审查不严,导致结婚登记错误,故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颁发的湘桃三婚第2002117号结婚登记无效,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本院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被告颁发湘桃三婚第2002117号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确认某某政府为“贺某某”、刘某某颁发的湘桃三婚第2002117号结婚证无效。类似案件还有很多,如原告马志海与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补偿安置协议一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行初字第00010号]此类案件是典型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中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法律依据难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是重大且明显的违法。
(3)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75条所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除了上述两种法定明示列举的以外,官方解读[ 江必新,邵长茂: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280.]的其他情形还包括没有依法作出书面决定、无法识别处理决定被作出的行政机关、违背地域专属管辖、实施该行政行为可能导致相对人犯罪、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等。上述解读与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无效行政行为情形的认定基本一致,最近实施的法释〔2018〕1号第九十九条对“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解读还明确包括“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确认无效判决适用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明确列举的几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确认无效判决中认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种类很多,大致例举如下:
第一种,行政登记没有事实基础。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例如以第三人名义并伪造他人的身份信息或伪造不存在的人物身份骗取婚姻登记,除此之外还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中行政机关审核不清、程序错误,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违法或者无效的材料进行房屋登记或股权等其他类型的登记。如在“原告付远琴、黄伟不服被告安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中,[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1行初34号]法院认为原安康市房管局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因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导致在房屋权属、房屋现状等重要信息不清的情况下,即为第三人黄玲办理了转移登记,其登记行为属于严重依据不足,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故依法应确认无效。在“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新沂市民政局、第三人施某某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中,[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1行初947号]法院认为被告客观上虽已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因第三人施某甲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冒用施某某的身份信息,骗取了婚姻登记,因此该结婚登记行为应确认无效。还有在“原告李克春不服被告庐江县民政局民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行初70号]法院认为在本起结婚登记中,庐江县民政局已尽审慎审查职责,与李克春一同去被告处登记的第三人李成成系利用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也查不到的身份信息申请结婚登记,被告的注册登记行为属于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第二种,行政决定漏盖或者未加盖公章。在“原告张迎妙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初字第00009号]法院认为被告送达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加盖公章,依法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在郭某某、薛某某与山西省孝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行初字第67号]也属于此种“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第三种,行政合同欠缺事实基础。以宋建荣与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邵佰民、高新荣、高新江行政协议一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行初20号]为例,法院认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邵佰民、高新荣、高新江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与协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确认为无效。
上述情形属于简单列举,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如行为作出主体行使其他部门的专属职权、行政决定送达程序严重不合法、将内部的行政行为外部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所有权证书或相关法律凭证属于无效证件等,法律规定虽然简洁,但在适用过程中比较复杂。
综上,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不仅包括程序方面的期限和原告行使诉权问题,还包括实体方面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判断,其中,对“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中的没有依据和行政处罚中的“不成立”两种情形适用确认无效判决不存在很大争议,对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客观上绝不可能实现,如对已经倒塌的房屋作出拆除的决定。第二,内容可能实现,但目前无法达成。如要求工厂实现零排放。第三,内容现实中可行,但会损害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认可。如要求拆除住有上千户的小区楼房。上述情形因违法性同时达到重大和明显而被确认为无效是恰当的。
(二)确认无效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转化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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